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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附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附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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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學術團體或個人作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等目的使用,特訂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圖像含正片及數位圖檔或其他本中心既有之圖像格式。本辦法僅適用於本中心所保存含有本中心藏品之圖像。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
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 5 條
圖像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自交付時起算,使用完畢應返還予本中心。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重新申請。
第 6 條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請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限該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或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除專案認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請較長期間的授權。
第 7 條
為尊重著作權,申請人應於出版品(含多媒體)以適當方式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等字樣。如有需要就原作做放大縮小處理,請以等比例為之,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第 8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圖像其著作財產權非屬本中心者,本中心將通知申請人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取得書面同意文件。待本中心收悉前開同意文件後,將接續辦理申請作業。
第 9 條
申請借用之圖像,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件數或圖像數計價收費。
第 10 條
申請人未妥善保管借用之正片或數位圖檔之載體,致發生毀損滅失之情事者,本中心得以原洽借價之二十倍計罰,以作為賠償之用。
第 11 條
借用之圖像,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或出租使用,違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 12 條
如違反本辦法之相關規定或未提供著述、出版品存參者,兩年內將不得再申請借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各類藏品圖像收費表(不含郵資)如後附基準表。(費用以新臺幣元╱張計算;以三個月為一單元)。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