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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獎勵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特訂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優待之東引學生以確係東引地區學校畢業並來臺升入臺灣區五
專暨高級中等學校者為限。
東引地區保送來臺升學學生每年以保送升學專科學校五年制一年級四名,
高級中等學校六名為限。
前項學生由其就讀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師範生公費待遇標準給予公費
待遇。
申請上項公費優待之學生其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及體育
成績各須在乙等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申請保送學生,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及繳送畢業證書、畢業成績單、體檢表 (均黏貼相片) 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連江縣政府每年七月十日前將保送來臺升學學生名冊 (格
式如附件三) 一式三份暨學生所填繳之上項文件 (不含保證書) ,分別函
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保送之學生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學生志願及實際情形分發學校甄
試入學。
依本辦法保送之公費學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地區服務五年 (繼續升學者可於
所升讀之大專院校畢業後再回地區服務) ,始可離開本地區就職他地;在
服務年限未屆滿前,不得留臺任職 (教) 。
如不遵守前項規定,應賠償公費及助學金。
公費生畢業服務期滿後發給畢業證書。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