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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保送之公費學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地區服務五年 (繼續升學者可於
所升讀之大專院校畢業後再回地區服務) ,始可離開本地區就職他地;在
服務年限未屆滿前,不得留臺任職 (教) 。
如不遵守前項規定,應賠償公費及助學金。
公費生畢業服務期滿後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