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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上項公費優待之學生其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及體育
成績各須在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