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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附檔:
附式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時段費補助申請書.PDF
附式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時段費補助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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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第 3 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第 4 條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格式如附式。
第 6 條
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