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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