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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