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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
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舉
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三
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
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
席本會委員會議。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之辦理;鄉 (鎮) 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
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
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秘書、視導、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
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充之
。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工作人員除依法調用政府職員外,必要時得
在編制員額內聘僱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