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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