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固為兵役法第四十
五條第一款上段所明定。惟保留學籍,必須當其入營服役時係為在校之學
生,如當時並不在學,自即無學籍可以保留。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
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復學或輔導就學,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輔導就學,則均
係就入營時原有學籍之學生而言。此觀該條前文所稱依兵役法四十五條第
一款所定應徵召在營服役之學生等語,殊為明白。至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
一款下段固規定原無學籍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
之權利。行政院公布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固亦規定退伍、
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就學者,其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
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憑離營證件及
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但關於優先就學之辦
法,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有規定,關於輔導就學之辦法,軍人權利
實施辦法亦無具體規定,自應待主管教育之官署即被告官署(教育部)審
度情勢,自行規定辦法。被告官署因而訂定某一年度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
上學校辦法,在臺灣一般入學考試均稱不易之情形下,對於此項退伍軍人
,特規定降低其錄取標準,實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下段予此項退
伍軍人以優先就學之權利,亦即輔導就學之具體辦法。此項輔導就學具體
實施之準繩,乃屬被告官署職權範圍之事項,自祇須以行政規程出之,無
庸送請立法院制定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