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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以人民因官署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要件至主管官署對於 所屬公務員所為獎懲之處分原與對於人民之處分有別受處分之公務員自不 得依行政訴訟程序以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