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
要旨: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各項商品,有採列舉者,有採分類者,有
採概括之規定者,如商標專用權人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法律上並無類別而
僅有項別之規定,則當以項別視為類別指定之。該條第十七項規定「塑膠
及其製品不屬別項者」,其項下並無分類之規定,自應以項別視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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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要旨:
關於商品之檢驗工作,其由政府設置之檢驗機構,直接執行者,固屬公務
員執行公務工作,即政府檢驗機構,委託法人團體代為實施之檢驗,應以
執行公務論。故受託而為商品檢驗之法人團體,無論其是否另有營業稅法
之營業行為,但其受政府檢驗機構委託實施之檢驗事項,既依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以執行公務論,自不得指為營業稅法上之營利行
為,而對之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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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要旨:
各省市辦理土地登記之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
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在土地法第六
十九條,固有明文。惟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
如權利變更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依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應於
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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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要旨:
被告官署在另案核定原告五十七年六月份營業額並依此核定之營業額,再
予核定該月份之應納印花稅額,是則營業額之核定正確與否,自與核定印
花稅額相關連,原告另案就營業稅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撤銷
原決定及原處分,從而依據上述營業額所核定之印花稅額,自屬無所附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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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要旨: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二兩款所定壞帳損失發生之原因,迥然
不同。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
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上開原因,僅以債權逾二年經催收而未收
回為已足。各該規定之內容既有不同,適用時自應有所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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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要旨:
經核准免稅獎勵之營利事業,在核定免稅期間內全部轉讓時,受讓事業始
得繼續享受未屆滿之免稅待遇。如僅將其生產設備部分轉讓其他營利事業
繼續經營者,受讓之事業不得繼續享有之。本件原告所承讓者,既非中○
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之全部,僅為該公司事業所為「華○棉」部分
生產設備,而該「華○棉」產品係由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准
,則原告自不得因受讓「華○棉」之生產設備,而享受免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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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要旨:
行為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
目規定:「凡以逐年提列退休金準備者,以後職工退休,依照規定發給一
次退休金或養老金時,應儘先由退休金準備項下支付,退休金準備不足時
,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所謂「逐年提列退休金準備者」一詞,自應
包括當年度所提列之退休準備金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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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要旨: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為土地法之特別法,前者關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既有
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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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要旨:
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其自然漲價部分,應課徵增值稅,為實施都市平均
地權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依同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已
有規定者,自無適用土地法免課土地增值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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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所謂「法令可以有不同之適用者,應採最有
利於投資人之適用」,係指法令競合時之比較適用而言,關於全年所得額
之計算,既無二種以上不同之法令可資適用,自不生有利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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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要旨:
本件契約訂明原告等僅在中華民國等二十個國家取得發明之專利權益,至
於美國、加拿大及契約列舉以外之國家,默○藥廠仍保持其發明之權益,
依此約定,可知默○藥廠並未因訂立該契約而喪失其發明之所有權,原告
等所取得者,僅為特定地區使用此項發明之專利權而已,故該契約名曰買
賣契約而其性質實屬專利權之使用契約,從而原告等付與默○藥廠之美金
五十萬,自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六款所定使用專利權之權利金,而非買賣
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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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要旨:
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
而其土地上之機械設備,不屬徵收範圍,亦非得予補償之物,該機械設備
之所有人僅得視實際情形請求給予搬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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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要旨:
原告因違反交通規則,經被告官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對於此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應
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乃原告不依該特別程序請求救濟,竟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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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要旨:
香煙攤販之許可設置,依照臺灣省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應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各分局,視業務實際需要情形核定,並以市
場、戲院、車站特殊熱鬧地區及偏僻鄉村為主要設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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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要旨:
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
並無業務上之過失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
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
之責任,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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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要旨:
人事主管機關對於公務員任用資格所為之審定及任用之准駁,非官署對人
民之行政處分可比,公務員對之如有不服,自可向其本機關長官轉請復審
外,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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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要旨:
以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其能保持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者,僅構成得為
商標授權申請之基本條件,並非商標主管機關即應以此為核准授權之準則
,而無其他衡量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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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要旨:
原告因請領其亡夫勞工保險之死亡給付,被告官署以被保險人之死亡原因
係「縊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
利,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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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要旨:
原告辦理第五屆會員代表選舉,枉顧會員人數迅速增加之事實,一反已往
成例,將二十五選區減少為二十三個選區,豐漁、東隆兩里由每里兩選區
減為每里一選區,致生糾紛。被告官署根據漁民一百數十人之陳情,予以
糾正,令飭仍依照上屆選舉選區劃分情形辦理。原告對於此項指示拒絕接
受,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維持原議。被告官署再度予以糾正,限令
恢復二十五個選區,將豐漁東隆兩里,依例各劃為兩選區辦理。依漁會法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其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處分,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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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要旨:
補選與重選有別,前者係選舉完成後,當選人因故出缺再行選舉以補足其
名額;後者乃選舉未能合法完成,重行選舉,以產生合法之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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