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1.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須經過再訴願之程序並應依同法第
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記載被告之官署其所謂被告官署者自係指隸屬於國民政
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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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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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為前提而訴願之決定依法應作成
決定書送達否則不能認為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力官署因違法處分致
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應予損害賠償
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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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要旨:
青圈性質係為看護青苗而設基於習慣相沿或有要求分圈自行看青以及青圈
費之增減追償因而涉訟自屬民事訴訟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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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 |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就指定之商品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
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乃該法第二條第九款及第三條當然之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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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 |
要旨:
查驗商標註冊證暫行章程第一條規定,凡民國十六年五月以前在北京商標
局註冊之商標除已依註冊條例向全國註冊局補行註冊,領有註冊證者外,
應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原有註冊證呈請商標局查驗等語是凡在
前北京商標局註冊之商標如未經於該章程所定限期內呈請查驗者自不能繼
續有效至該章程第七條所謂「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北京商標局所發之註冊
證無效」即謂是日以後所發之註冊證不得呈請查驗須另行呈請註冊之意,
此參之前述該章程第一條之規定無可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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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 |
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
款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款所謂新證物係指判決後發現未經裁判者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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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 |
要旨:
本院為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人民關於行政事件之爭訟除具備行政訴訟法第一
條規定起訴之要件得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外若尚未達到提起行政訴訟之程
度即不得向本院為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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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 |
要旨:
私人捐建之庵產其管理權究應誰屬須先行審究其庵是否荒廢以為斷所謂荒
廢者自係指經久無人管理者而言
寺廟登記條例原為辦理寺廟人口不動產法物之登記而設至住持資格之取得
與否要不以登記為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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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 |
要旨:
關於水利之設施及圩堤之養護主管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違反現
行法規以內當然有自由裁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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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 |
要旨:
(一) 關於公共水利事項主管行政官署因公益上之必要固可為適當之處置
但應以關涉公共利害者為限若人民相互間因引水所發生之爭執則屬
民事問題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自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二) 行政訴訟之被告以官署為限
注意事項:本則判例 (二) 適用時應注意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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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 |
要旨:
行政機關為謀國家及人民之利益對於特定事件在法令所賦與之職權以內自
可為一定處置或變更從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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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過再訴願之法定程序為前提而再訴願之管轄合法與否
又應視其是否合於訴願法第二條規定以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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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必以合法經過再訴願為前提此係
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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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 |
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過本院
之判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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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三十日內不為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者係以合法
提起再訴願為限對於提起訴願之援用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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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官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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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 |
要旨: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以發見新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如該證物縱係真
確而於原判決基礎無關則在裁判上亦非可受利益即不能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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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 |
要旨:
訴願或再訴願人應提出訴願或再訴願書於有管轄權之上級行政官署始得視
為訴願或再訴願之合法提起依照訴願法第七條之規定自為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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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 |
要旨:
訴願當事人誤向非主管官署表示不服原處分如在合法期內自應認為已經合
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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