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須經過訴願及
再訴願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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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
要旨:
人民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一條關於三十日內不為決定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者
以經過再訴願之程序為前提而再訴願之提起則須依照訴願法第二條所定管
轄等級循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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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
要旨:
最終決定書及各級卷宗被匪焚毀可由最終決定官署證明其最終決定之主文
其不能證明主文者祇可再為決定業經司法院十九年第七五號咨解釋有案所
謂證明其最終決定主文者係指最終決定官署有合法之證明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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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 |
要旨: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
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
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
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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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 |
要旨:
學校對於學生徵收學費等項之權利如法律上並無規定可以強制執行者則此
種權利之爭執即應認為屬於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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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
要旨:
國家機關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義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與公法上權力服從
關係有別因而行政官署關係私經濟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為
承包草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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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 |
要旨:
寺廟財產除可以證明係一家或一姓建立之私廟外凡由施主捐助者純為宗教
公產其所有權不屬於原施主或其後人亦不屬於住持而專屬於該寺廟但欲變
更捐施之目的對於該項財產而為如何處分時則非經該管官署核准並得原施
主或其後人之同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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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
要旨:
商標專用權以呈請註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而對於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
標使用於不同之商品商標法並無禁止之規定且同法對於二人以上以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所設之限制亦明定為同一商品足見商品不同即
不發生相同或近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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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 |
要旨:
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應以註冊時審定之名稱及圖樣為限其呈請時所為之說明
以及習慣上之別名自不能主張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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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
要旨:
在現行法令上並無何種限制者即屬行政官署得自由裁量之行為僅生適當與
否之問題無違法之可言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自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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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要旨:
訴願法規定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所謂達到係
指將文件交付於應行收受人而言若根本上並未製成處分書依法達到則訴願
期間即無從起算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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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是凡以再訴願官署不為決定為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自
限於提起再訴願後已經過三十日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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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要旨:
當事人以發見在裁判上可受利益之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必該證物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始能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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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
決要件如不備此要件而提起者自為法所不許
(此則判例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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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
要旨:
地方官署以地方公款補助地方教育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得體察各地方
特殊情形量予酌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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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
要旨:
商標之使用方法,係指以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容器使交易者或需要者認識其
為自己營業之商品,不致誤認為他人商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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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
要旨:
行政官署對於已核准之漁業凡認為有船舶航行碇泊之必要或於公益有妨害
者得限制停止或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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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
要旨:
第一則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者係指各省
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遇有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而言如非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自
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
第二則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者以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為限若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
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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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其第十款所謂發見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係指同一訴訟標的而言至第十一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者亦祇以證物為限而人證則並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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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對於訴願決定有不服之聲明而再訴願官署不予依法決定
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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