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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1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載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語原係指業經提起合法再訴願行政官署無故不為決定 者而言
21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前提要件所 謂損害其權利者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自己之權利而 言 (二) 損害賠償之訴得附帶於行政訴訟而提起如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能成 立即屬無從附帶
21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人相互間或國家與私人間因借貨發生爭執者皆屬債權債務關係應由普通 法院受理審判原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為糧款借貨事件)
21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一商品以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所謂近似係指總括其全部分以隔離的觀察 而有混同或誤認之虞者而言 (二) 原告在再訴願程序中係屬利害關係人依法無必為送達決定書之明文
21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租賃契約及賠償費用問題所發生之爭執均屬民事範圍應由普通法院受 理審判
21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借徵漕糧與人民欠納田賦其性質均與私人相互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不同自不能併算劃抵
21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司法院院字第八四七號解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項 (現行法第十八條第 四項)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現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現行法第三十五條) 所定乃就 不服撤銷處分等項對於訴願法第五條 (現行法第四條) 所定之提起訴願期 間而設之特別規定等語而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意義顯係包括提起再 訴願之期間則上開商標法各條所列得於六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之特別規定 自亦應包括再訴願在內為當然之解釋
21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對於商標案件不服再審查之審定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其訴願期間商標法 已載有特別明文自不能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21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則 地方行政官署因築路向人民徵工派款如係根據法令辦理即不能指為違法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第二則 公路之應否修築或停止即地方政府施政計劃之應否變更或修正屬於方行 政官署之職權範圍並非對人民有所處分即不得據以提起行政訴訟
21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 分違法為前提如處分業已撤銷而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
21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礦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二以上之礦業呈請地相重複如礦質為同種其 重複之部分應以呈請省主管官署在先者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所謂二以上 之礦業呈請地者係指就同一地域而有二以上為同樣礦業之呈請者而言倘呈 請者之一方為礦業權而他方為小礦業權時則以小礦業權呈請者要難以呈請 在先出而為主張優先權之理由蓋小礦業之存在原不得妨礙礦業權之呈請若 尚未經省主管官署核准設定自無對抗礦業權者之餘地徵之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其法意至為明顯
21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公共水利及交通事業行政官署因公益上之必要固可為適當之處置但需 用人民私有土地時應依照土地法所定徵收程序辦理。
21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關於逾二個月不為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以 提起再訴願者為限
21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 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原係指已經提起合法之再訴願而言
21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之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以為判定之標準縱令兩商標對照比較能見其差 別然異地異時各別觀察則不易見者仍不得不謂為近似故凡商標無論在外觀 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其主要部分近似有足以惹起混同誤認之虞而其他附屬部 分雖不近似仍不得不謂為近似之商標
21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給領官地之處分固屬行政官署之職權但一經合法放領其所有權即移轉於承 領人除依法別有根據外原放領之官署當然不得重行放給他人若有重行放領 之處分其前後承領人各因所有權誰屬關係而發生訟爭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 行其審判權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斷
21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省政府公布施行之各縣修築街道規則既經明定各縣縣政府修築街道於其等 級寬度及兩旁建築地應讓尺寸須呈請省政府建設廳核准備案並公布如縣政 府規定街道寬度及兩旁建築地應讓尺寸未經呈報省政府建設廳核准備案又 未能證明其業已公布自難認為有效。
21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業已公布施行合於該條例罪名案件自係刑事訴訟應由普 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
21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再訴願受理官署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後段規定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未經裁判以前再訴願官署已為決定時則訴 願之原因消滅即無須加以審究
21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判斷商標之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其構成商標之主要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 異為準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5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