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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9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犯罪,以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其主體,規定 極明,不容牽混,某甲不過為禁分局局長,於稽查舉發關於鴉片之犯 罪外,無追訴之職務。
9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詢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併合罪有二 裁判以上須更定執行之刑者,亦應由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詢 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但此項併合論罪,以裁判宣告前犯數罪者為限, 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論罪。
9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和誘某甲時,給其穿用之小褂、圍巾、女帽、小棉襖、女鞋等物, 於犯罪究無直接關係,一二兩審均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沒收,其見 解尤屬錯誤。
9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某等看守被擄之人,在幫助犯罪之上訴人, 係以一行為而犯數罪,應以行為為標準,從一重處斷,乃原審計算被害人 數,分別論科,按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亦有未合。
9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應成立當時有效之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罪,不知該條規定,以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為其構成要件 (現行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亦同) ,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而言,本件關於共產主義之書籍,既係在上訴人辦公室內搜獲,則 僅止單純收藏行為,尚難謂為公然煽惑。
9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販賣鴉片不以得利為條件,縱未得利,亦無妨於犯罪之成立。
9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某甲等殺害某乙時,當場呼打並為挖牆洞以便開槍,顯係共同意 思於實施中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自應以共同正犯論,乃原判 決認為從犯,援引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但書之規定論擬,殊有 未合。
9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在刑法施行前,而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如係未遂,並有酌量減輕之 理由,應依刑法施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就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所定主 刑,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減輕後,與刑律第三百十一條依第 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減輕所得之刑比較輕重,定其應適用之刑,原 判決於適用刑律之刑後,再依刑法減等處刑,殊有未合。
9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頒行以前之犯罪,已經第一審判決,現尚繫屬於上訴審 或覆判審者,仍適用刑法處斷,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 已有明文規定,其已經過第一審判決因覆判審之裁定發回第一審覆審之案 件,與該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未經第一審之情形,即顯有不同,本案上 訴人犯罪發生事在民國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頒布以前, 又經某縣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判決在案,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據刑法處斷 。
9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犯罪結果被害人所受損害尚不甚重,故仍於各該條法定刑內,科以 較輕之刑。
9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精神病人 (新刑法稱為心神喪失人) ,不過謂其素有精神病,並非即 永遠精神喪失而絕無間斷之時,本件被告平時是否確有此種疾病,當實施 犯罪行為之時精神病有無間斷,自應詳細調查,由專門醫家診察加以鑑定 ,始能論擬。
9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在某木行經收賬款,先後將甲、乙、丙、丁四處所還銀洋侵占入己 ,顯有連續犯罪之意思,兩審均未援用刑法第七十五條處斷,殊有未合。
9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續犯罪祇須有概括意思,無論其行為全部在起訴前或其一部在起訴後, 均無關係。
9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審判上關於核對筆跡,雖足供自由心證之資料,究不足以為犯罪之唯一證 據,原判理由純以花押一圈一橫一點之姿勢,未盡吻合,遂認其為偽造, 已嫌率斷。
9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 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 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 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