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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所謂關於兵役之文書,須以與辦理兵役有直接關 係之文書為限,若僅供辦理兵役參考之文書,自不能包含在內,某甲教唆 某乙在該管鄉公所戶籍冊內所填自己年齡,將十八歲之八字改為六字,固 不免有避免兵役之企圖,亦非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但該戶口冊係戶籍法 上之戶籍登記,只可供辦理兵役之參考,究非辦理兵役所用之壯丁名冊, 自不能認為關於兵役之文書,僅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