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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2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盜匪於擄人後,經民團跟蹤追捕,迫不得已,始將被擄人放回,是其釋放 之原因,並非出於自動,核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情形不符。
32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被告雖以幫助某甲收集偽造之日本正金銀行鈔票為名,向某甲詐取現 洋十三元,但該被告不過以此為詐欺之方法,並未著手收集,極為明顯, 既未著手於收集偽造銀行券罪之實行,自不生未遂問題。乃原審判決除科 處被告詐欺罪刑外,復認為幫助收集偽造紙幣未遂,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一 條第三項,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顯屬違法。
32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移轉管轄必於一定條件之下,將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之案件,移轉於無管 轄權之法院,若二以上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應以最初受理者,為管轄 法院,除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 有不公平之虞者外,不生移轉管轄問題。
32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條之公共危險罪,係以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炸藥、棉花 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為限,至軍用槍械,並不屬於爆裂物之內 ,如意圖供犯罪之用持有此類軍用槍械,即應適用軍用槍砲取締條例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
32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聲請人以原審法院在被告之子某甲所在師部勢力範圍之內,恐審判不 公平,聲請移轉管轄到院。本院查閱原卷,某師長對於此案,既確有請託 之函件可證,而被告之子某甲且敢率帶兵士拘捕告訴人,以致某乙等逃亡 在外不敢回縣,若仍歸原法院繼續審理,則因處其軍隊勢力範圍之下,即 恐審判有妨害公安或不公平之虞。
32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制度審判獨立,無論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即如所稱,告訴人之叔在該 院充任書記官,並非參與本案之推事,既無干預審判之權,何能據以推定 法院之審判有不公平之可虞。
32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推事之全體並非均有法律上迴避原因,自不能僅因少數人不得 執行職務之故,遂謂該省各地方法院均不得行使審判權,亦即不能謂該省 高等法院管轄區域內,於原法院外,無可以移轉之其他法院,是聲請人等 縷陳各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情形,迥不相同。
32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之範圍,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 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甚為明瞭,至告訴人或告發人, 並非該法所稱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
32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 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 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32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條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若有明文科 罰,即當依同法第二條,先依裁判時之法律論罪後,比較犯罪時之法律, 適用較輕之刑。
32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劫傷害二人,縱使情有可原,而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本 有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同條款減刑,乃原判 捨置不引,竟依刑法第七十七條減處徒刑,自屬未當。
32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六款之一所謂人煙稠密處所之建築物,係指 建築物在戶口繁衍之區,與上文所列之城鎮相類似者而言。若僅祇少數人 家之鄉村,自不包括在內,本案據警察所長查復原呈略謂,該村地處深谷 ,四面環山,居民僅有八家,顯非人煙稠密處所,與上述該款情形不符。
32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書內應記載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已有明文,所謂事實, 不僅指犯罪之行為而言,即犯罪之時、日,如與適用法律有關,亦應依法 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
32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宣告緩刑須具備刑法第九十條所列之條件,刑律之第六十三條限制尤嚴, 上訴人是否合於緩刑之條件,原審及第一審均未調查,遽以上訴人為女流 予以緩刑,則原判決宣告緩刑是否合法,亦屬無從斷定。
32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係限於夜間侵入始能成立。而所 謂夜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須於午後九時起。本 件據各事主均稱係在下午七、八時,或僅稱搶的時候天已黑了,均非夜間 可知,原判決併認為夜間侵入,自嫌未洽。
32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以竊盜為常業,係指恃竊盜為生者 而言。上訴人遇便行竊雖有三次,究與恃為生活之情形不同。
32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自訴由被害人提起,所謂被害人提起者 ,必須被害之主體具有人格,始有提起自訴之權。上訴人既屬一種堂名, 是否具有法律上之人格,殊有疑問。
32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利用不知情之人行使偽造銀行券,顯係間接正犯,原審竟以第一審認上訴 人為行使偽造銀行券為不當,誤解為意圖行使而交付於人,而又以科刑無 出入,仍維持第一審之判決,其見解,殊有未合。
32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新刑法關於自由刑,係以年、月規定,並非採用等級制,縱依刑法第二條 但書適用刑律科刑,僅須宣示若干年月徒刑,毋庸贅以某等字樣。
32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既認上訴人之犯強盜罪,於結夥侵入外,並有攜帶兇器行為,則與第 一審判決所認定者,顯屬有別,不得僅指為漏引條款,於判決主旨無關, 自應另行判決,以資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