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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0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及以危害民國為目的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 容之主義,既同規定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之中,則犯罪行為,縱 有合於上開二種情形,祇應構成一罪。
30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宣告多數之有期褫奪公權者,祇執行其中最長期之褫奪公權,在刑法第 七十條第六款有明文規定,原判決關於殺人一罪,褫奪公權十一年,殺人 未遂一罪,褫奪公權六年,其最長期之褫奪公權為十一年,乃竟定執行褫 奪公權十二年,顯屬違法。
30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僅在該禁分局充當丁役,自不得謂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原審維持 第一審判決,認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加重處刑,自 屬錯誤。
30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被告之上訴,自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 ,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
30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上訴人既係一槍誤傷二人,顯係一過失而生數結果,應依刑法第七十四 條處斷。
30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現已施行,上訴人加入共產黨,並介紹他人加入,實 合於該法第六條前段之規定,雖比較其刑以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所定為輕, 依刑法第九條及第二條但書,仍應適用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科刑,而按之刑 法第二條前段規定,自應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論罪。
30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令其具結,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明認,該 中醫協會對於上訴人所開藥方雖曾出具鑑定書,既未依法具結,該項鑑定 難謂為合法證據。
30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以人贓併獲,認為現行犯,將其逮捕送案,按諸刑事訴訟法第四 十九條之規定,無妨害自由之可言。
30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以強姦目的侵入人家,既據合法告訴,自又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罪,應依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30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單獨殺害,原判決既認為上訴人與其親屬共同加害 ,應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處斷,是顯已變更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即應撤 銷改判,乃理由內又謂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仍予維持,殊難謂合。
30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檢察官,係指檢察機關 之檢察官而言,故縣卷一經檢察機關接受,即應自其翌日起算上訴期限, 至實際上何人擔任檢察官之職務,本人係何時收到卷宗,均非所問。
30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 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 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 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 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 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30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甲乙等同時分頭搜劫某丙稻船,及不知姓名各草船,固屬一個強 盜行為,但其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之結果,自係一行為而成立數罪,應從一 重處斷。
30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既係於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而又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依刑法第七十 四條之規定,應從一個殺人罪處斷。
30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 之部分,亦以上訴論,雖為就未經上訴之部分而設,但為貫徹該條之立法 精神起見,則凡不得上訴之部分,如果具有牽連關係時,在上訴審仍應一 併予以審判。本案上訴人共同持有槍彈侵入他人住宅,其持有槍彈與侵入 住宅,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原判依同法 第六十九條併合論罪,適用法則,顯有未當。
30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殺人罪而有支解、折割或有其他殘忍 行為者之規定,係指加害當時,有是項情形者而言。若於事後而有是項情 形,則係屬損壞屍體。
30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刑法第二條規定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 法律處斷,其所謂處斷者,乃論罪科刑一依新法之意,故除有該但書應涉 及舊法之情形外,自不許再牽及舊法。
30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案件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依職權指定辯護人,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已有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犯殺人罪名,依法應用 辯護人,如事實上無從指定,亦應於判詞內聲明,以憑稽考,乃一、二兩 審均未指定辯護人,是否事實上確有不能指定之情形,既未據原審釋明, 則原審與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是否違法,殊難遽斷。
30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所謂發覺,係指該管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 之為何人而言,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以外之人知悉其事並知其人,而該管 公務員猶未知之者,仍不能不認為合於該條所謂未發覺之規定,蓋該條之 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 疑似累及無辜,就此觀察,其所謂發覺,並不包括私人之知悉在內。
31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盜罪並非以傷害人為當然之方法,其既當場實施強暴,拒捕傷人,則於 犯強盜罪外,並觸犯傷害人身體罪名,而此種傷害行為,又非犯人所不能 預見,自應併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