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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得再行抗告者,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二十六條固 有列舉之規定,但大赦條例之減刑裁定,係屬量刑裁定,實與刑法上更定 其刑之裁定性質相同,而定刑之裁定,依該條第三款既得再行抗告,則不 服減刑裁定,自應許其再行抗告,以符法意。
28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於該管公務員受裁判者,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僅得依法院之自由裁量減刑三分之一,於罪質不生影響,換言之 ,即自首屬實,仍不得據以為應受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裁判,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款之再審條件,顯不相符。
28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程序,至對於檢察官處分如 有不服,除依法另有救濟之途外,要不得提起抗告。兼理司法各縣縣長兼 有審判、檢察兩種職權,換言之,即具有法院及檢察官之兩種地位,其本 於檢察職權所為之處分,縱有不服,並無抗告餘地。
28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須有特別 規定時,始許抗告,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為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 一種裁定,按照同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限於聲請經駁回者,得於五日 內抗告,至准許回復原狀之裁定,既無得抗告之特別規定,自在同法第四 百十五條前段不得抗告之列。
28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抗告人因販賣鴉片案件,經縣政府判決後,呈由高等法院分院覆判,予以 更正,判決確定後,發交原縣執行,抗告人於執行中,具狀聲請將原處罰 金易科監禁,經原縣批示駁回,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又向原法院提起抗 告,此明係受刑人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服,而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 議,原法院竟依抗告程序辦理,顯有未合。
28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六十六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以具備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要件為前提, 而該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免除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係指已受徒刑全部之執行或 受其一部之執行經免除者而言。被告雖於民國二十一年六月六日犯吸食鴉 片罪,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但係宣告緩刑,並未執行全部或執行 一部而免除,依照上開規定,此次所犯吸食鴉片罪,即不發生累犯問題, 自無適用累犯同一罪名加重規定之餘地。
28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分則各條所定處某刑或某刑云云,係予法院以選擇適用刑罰之權,若 非有併科之規定,不得就一罪而宣告兩種主刑。
28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政府判決後,並未依法履行送達及呈送覆判諸程序,其判決即難謂己經 確定。
28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劫財而殺人,縱因殺人後驚慌過度,未經得財即行逃去,仍應成立行 劫而故意殺人之罪。原判決不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處斷, 乃以入屋強盜尚屬未遂,竟不認其與故意殺人罪結合,分別依刑法 (舊)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併合論罪,自屬違法。
28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犯罪,本包括行為及結果而言,若犯罪行為在民國 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其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而其所犯罪名復於結果 發生之時期始告完成者,即不在准予赦免之列。
28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如其犯罪合於 大赦條例之減刑規定,自應於裁判時予以減刑,若其裁判不予減刑而確定 時,應以非常上訴救濟,不能逕引該條例,以裁定減刑。
28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第二條所稱減刑,以有刑罰性質者為限,觀於該條所稱最重本刑 之語,至為明顯,緩刑年限係刑之執行猶豫期間,與刑期顯然不同,自不 應隨本刑之減輕而連帶減縮。
28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監護人等 之範圍,移於自已實力支配之下,即為既遂,該條第二項所謂意圖營利, 亦衹以有營利意思為已足,故以營利目的而實施略誘,其略誘行為已完成 者,縱未達營利目的,仍應構成該條第二項之既遂罪,不能因略誘完成以 後,未得價賣之實利,即認為略誘未遂。
28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謂事實,係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被告 犯罪事實而言,若僅記載訴訟經歷與被告陳述,不能謂於犯罪事實已有合 法之認定。
28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便利脫逃罪,其被害法益係侵害公之拘禁力,必須 脫逃之囚人原在依法逮捕拘禁之中,始能成立,假使便利脫逃之行為,已 在此項拘禁力解除之後,即應分別情形,論以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藏匿犯人 ,或使其隱避之罪,不得以該條之便利脫逃論科。
28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交更審後,即已失其覆判性質,受發交之法院不得 再適用覆判程序辦理。
28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將人綑縛毆傷因而身死案件,原審僅論以傷害致人死罪,置剝奪人行動自 由之罪於不問,已屬違誤,即加害人是否因意圖傷害而綑縛,抑於綑縛之 後,因遭被害人辱罵,始行加毆,亦與究應從一重處斷或併合論罪,至有 關係。
28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 於上訴或抗告時,計算法定期限,固應扣除在途程期,惟此項程期,原為 便利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而設,若當事人係在法院所在地羈押,既無 在途程期,即無適用上開條項之餘地。
28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所稱以強姦論,係指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而言 ,其姦淫未滿十六歲有夫之婦,則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
28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