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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所為刑事判決,若已對外發生效力,則判決書內縣長及 承審員漏未簽名,或僅由縣長於判決後畫行,雖與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 行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合,究屬違式判決,與未經第一審審判之情形 不同,第二審不得以此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28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條,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之規定,係以意圖營利為 構成要件,若僅因自己吸食鴉片之故,偶爾容留素識之友人,在宅內吸食 鴉片或其代用品,並無營利之目的者,則屬於幫助他人吸食鴉片或其代用 品之行為,不成立該條之罪。
28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時效已期滿者之規定,其時效,係指刑 法第九十七條所定之起訴權時效而言,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告訴 期限無涉,如告訴人之告訴,逾越法定告訴期限,檢察官據以起訴,自屬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 ,不能依同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28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五款之規定,原屬刑法 (舊) 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二款之特別法,係合強盜強姦而成立一罪,即學說上所謂結合犯,與 牽連犯及想像上之數罪不同,故依該條論處罪刑外,不應再論強盜或強姦 之罪,亦不發生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28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條均係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凡犯強盜罪 ,同時合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條之情形,即屬法規競合, 當然適用較重之第三百五十條處斷,無再依第三百四十八條論罪之餘地。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既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特別法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又將夜間侵入住宅強盜定為加重情形之一,則該 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故意殺人之強盜,如同時具有上開加重之情形, 自應認為吸收在內。
28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某甲被綁,上訴人僅事前帶領綁匪指點門戶,即行他去,並非於實 施擄架之際,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應成立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之從犯,依同條第三項前段減輕處斷。 (二) 擄人勒贖,祇須被擄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加害者實力支配之下, 即屬既遂,如將被擄人擄走十餘步,復被人奪回,是被擄人已入加 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自已達於擄人勒贖罪既遂之程度。
28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反革命案件陪審團之答覆,除有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第十三條情形外, 法院應本其答覆,依通常程序而為判決,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極明, 本件經原法院於更審時,付陪審團評議,據其答覆內稱,本陪審員等評議 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能確實證明云云,是陪審團已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能 證明之答覆,法院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縱令認為答覆與提出公判庭之證 據不符,亦衹能由審判長依法以裁定將原案移付他陪審團,更新審判程序 ,尚難遽為有罪之判決,乃原法院率予論罪科刑,於法顯有未合。
28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提起上訴,由監所公務員代作上訴書狀時,其書狀 之程式,法律上尚無如何限制,本案看守所轉呈上訴之報告書載明,上訴 人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能甘服,聲請准予提起上訴,且經上訴人等在該報 告書內具名加蓋指摹,不能指其上訴為非適法。
28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要求賄賂,係指公務員以關於其職務之行為向他人要索不法利益之交付而 言,如藉勢勒索,使他人心理上發生恐怖為其取得財物之手段,即屬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恐嚇取財,與要求賄賂罪質不同。
28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六條所謂其他原因,包括縣政府呈送 覆判等情形在內,觀於司法院院字第一零一四號解釋自明。本件被告甲因 故買贓物與盜犯乙等同案經縣政府為第一審判決,原審檢察官於呈送覆判 時,認為不當提起上訴,如上訴書狀係在接受第一審卷宗後十日內提出, 自難謂非適法,乃原判決以原縣於判決後呈送覆判,檢察官不依覆判程序 附具意見轉送覆判,而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自有未合。
28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檢驗吏於檢察官偵查中檢驗屍體,並未經檢察官蒞場,殊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不發生勘驗之效力。
28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且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 殺傷或毀損者而言。
28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所謂故意致人重傷,係指加害時即有致人重傷 之故意,而結果致被害人重傷者而言。若其犯罪之初,僅有傷害人之故意 ,徒以一時氣憤用力過猛或兇器過於鋒利,致被害人受重傷之結果者,只 能以同條第一項之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論科,與第二項之情形迥不相同 。
28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 仍應以過失論。
28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有追訴犯罪職務,指對於犯罪嫌疑人,就 其受有嫌疑之行為,有向審判機關訴求科刑之職務者而言。
28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匪徒所寄之勒贖信,雖係供犯罪所用,但已寄交事主,業歸事主所有,並 非屬於犯人,自不在得沒收之列。
28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鴉片刮漿,係在栽種罌粟行為完成以後,刑法(舊)既無事後共犯之例, 則代人收刮漿之行為,自係為製造鴉片之事前幫助,而非幫助栽種罌粟 。
28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祇須所偽造、變造之文書有足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 成要件。
28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開槍擊乙,經乙將槍奪獲,當時不法之侵害業已除去,乙復將甲擊死, 何得更為正當防衛之主張。
28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 住宅而言。如出於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