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1. |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就訴訟案件所為之表示,苟已具有判決性質,縱令其形
式不備或適用法律不當,亦祇係判決違法,不得以未經判決論,如當事人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自應由上級法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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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 |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上所稱之擄人勒贖,以有擄人之行為為前提,倘事實上
並無真正被擄人,僅為嚇詐錢財起見,互相勾通假裝被綁模樣,向事主索
得贖款,即不得謂有擄人之行為,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
一項或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處斷,不成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款
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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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 |
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
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非出於公然奪取者,自應構成竊盜罪。
(二) 業務上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
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上訴人所開之
票號,此項契約原係適用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
轉於上訴人。如上訴人到期不還,告訴人等祇可責其不履行契約請
求損害賠償,要難與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罪,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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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
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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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 |
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主刑撤銷,從刑即不能獨立存在
,原審既以第一審判決罪刑部分為不當,撤銷改判,而於沒收部分,仍予
維持,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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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
要旨: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軍人犯罪在任官、任役中,而發覺在免官
、免役後者,歸法院審判,依此規定,則其發覺在任官、任役中者,自不
屬通常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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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 |
要旨:
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係屬地方管轄案件,原第一審既未以
初級法院之名義受理審判,復無認為初級案件之表示,自係以地方法院之
職權受理,雖其判決結果變更起訴書所引法條,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判處罪刑,但原有之管轄並不因而變動,其第二審上訴,自應歸高等
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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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之罪,必須
所用之加害方法,足以發生致死或重傷之結果者始能成立。此種方法不能
專憑兇器及傷害部位為唯一標準,關於當時下手之程度如何,尤應詳予審
究,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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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 |
要旨:
連續犯以有數行為為前提,上訴人同時同地擄去某甲等三名勒贖,係以一
行為而犯數個同一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從一重處斷,不能認
為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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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 |
要旨:
明知為被略誘人,以轉賣之目的而故為買受,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二
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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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 |
要旨:
公安局長為司法警察官,雖有偵查犯罪之責,但無追訴之權,對於刑事事
件未予送案,除有其他罪證應構成他項罪名外,要難論以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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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 |
要旨:
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犯憑藉其勢力易於
犯罪,及不易發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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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 |
要旨:
大赦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故犯罪經大赦後,不但赦免其刑,並視其與未犯
罪同,被告雖因吸食鴉片,被處徒刑執行完畢,然其犯罪時期在民國二十
一年三月五日以前,該罪依大赦條例第一條,係在應予赦免之列,即不發
生累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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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 |
要旨:
縣組織法所規定之縣政府職員,並無司冊生名目,即無法令上之根據,無
論其是否經縣政府委任,均無公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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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所謂預謀殺人,乃指實施殺人正犯其行為出於
預謀者而言。若僅參與謀議並未實施殺人,祇能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科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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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 |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罪,祇須一方施用詐術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
利益為已足,並非以對方有交付行為為成立要件,所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亦不問其為有形與無形均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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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 |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判處之件,既已援引其第
十條以適用刑法及其他刑事法令,則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例,自無再
引刑法第九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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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 |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對於盜匪案件,除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判處
死刑,應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所定程序辦理,當事人不得上訴外,如依刑法
及大赦條例或其他特別法減處無期徒刑者,當事人自得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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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 |
要旨:
刑法上先加後減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即係較之先減後加於被告有利,大
赦條例上之減刑,遇有應依刑法加重同等分數之情形時,固不得援引刑法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予以抵銷,為被告利益計,仍應予以先加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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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 |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對於盜匪案件,除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判
處死刑,應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所定程序辦理,當事人不得上訴外,如依刑
法 (舊) 及大赦條例或其他特別法減處無期徒刑者,當事人自得向法院提
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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