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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就訴訟案件所為之表示,苟已具有判決性質,縱令其形 式不備或適用法律不當,亦祇係判決違法,不得以未經判決論,如當事人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自應由上級法院依法審判。
28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上所稱之擄人勒贖,以有擄人之行為為前提,倘事實上 並無真正被擄人,僅為嚇詐錢財起見,互相勾通假裝被綁模樣,向事主索 得贖款,即不得謂有擄人之行為,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 一項或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處斷,不成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款 之罪。
28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 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非出於公然奪取者,自應構成竊盜罪。 (二) 業務上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 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上訴人所開之 票號,此項契約原係適用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 轉於上訴人。如上訴人到期不還,告訴人等祇可責其不履行契約請 求損害賠償,要難與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罪,相提並論。
28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 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28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主刑撤銷,從刑即不能獨立存在 ,原審既以第一審判決罪刑部分為不當,撤銷改判,而於沒收部分,仍予 維持,亦有未合。
28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軍人犯罪在任官、任役中,而發覺在免官 、免役後者,歸法院審判,依此規定,則其發覺在任官、任役中者,自不 屬通常法院審判。
28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係屬地方管轄案件,原第一審既未以 初級法院之名義受理審判,復無認為初級案件之表示,自係以地方法院之 職權受理,雖其判決結果變更起訴書所引法條,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判處罪刑,但原有之管轄並不因而變動,其第二審上訴,自應歸高等 法院受理。
28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之罪,必須 所用之加害方法,足以發生致死或重傷之結果者始能成立。此種方法不能 專憑兇器及傷害部位為唯一標準,關於當時下手之程度如何,尤應詳予審 究,以資認定。
28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續犯以有數行為為前提,上訴人同時同地擄去某甲等三名勒贖,係以一 行為而犯數個同一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從一重處斷,不能認 為連續犯。
28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明知為被略誘人,以轉賣之目的而故為買受,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二 項處斷。
28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安局長為司法警察官,雖有偵查犯罪之責,但無追訴之權,對於刑事事 件未予送案,除有其他罪證應構成他項罪名外,要難論以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罪名。
28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犯憑藉其勢力易於 犯罪,及不易發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
28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故犯罪經大赦後,不但赦免其刑,並視其與未犯 罪同,被告雖因吸食鴉片,被處徒刑執行完畢,然其犯罪時期在民國二十 一年三月五日以前,該罪依大赦條例第一條,係在應予赦免之列,即不發 生累犯問題。
28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組織法所規定之縣政府職員,並無司冊生名目,即無法令上之根據,無 論其是否經縣政府委任,均無公務員之資格。
28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所謂預謀殺人,乃指實施殺人正犯其行為出於 預謀者而言。若僅參與謀議並未實施殺人,祇能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科 斷。
28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罪,祇須一方施用詐術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 利益為已足,並非以對方有交付行為為成立要件,所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亦不問其為有形與無形均包含在內。
28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判處之件,既已援引其第 十條以適用刑法及其他刑事法令,則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例,自無再 引刑法第九條之餘地。
28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對於盜匪案件,除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判處 死刑,應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所定程序辦理,當事人不得上訴外,如依刑法 及大赦條例或其他特別法減處無期徒刑者,當事人自得向法院提起上訴。
28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先加後減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即係較之先減後加於被告有利,大 赦條例上之減刑,遇有應依刑法加重同等分數之情形時,固不得援引刑法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予以抵銷,為被告利益計,仍應予以先加後減。
28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對於盜匪案件,除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判 處死刑,應按照同條例第三條所定程序辦理,當事人不得上訴外,如依刑 法 (舊) 及大赦條例或其他特別法減處無期徒刑者,當事人自得向法院提 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