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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7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十二 條第一款,固得予以羈押,然所謂有逃亡之虞,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釋放 後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祇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均可視為有 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
27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二項所載之非當事人,固須受有裁定始得抗告 ,至當事人則因其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依照同條第一項,對於法院所為 之裁定有所不服,茍無特別規定,即屬有權抗告,並不以其本身所受之裁 定為限。
27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得為受刑人利益起見而提起再審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列 舉規定,抗告人因使用鴉片代用品,經判決確定後,以禁煙法第十一條主 刑已經修正從輕,因而請求再審,核與上開法條所列舉之情形,顯然不合 。
27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被害之學校、農會及鄉鎮公所均屬地方公共團體所組織,不能認為縣 政府亦因此而受有何種損害,則縣長即非本案被害人之代表,自不得依附 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27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謂贓物,指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 言,至侵害他人身體自由之犯罪,該被害人之身體縱在犯人支配力 之下,亦不得謂為贓物。 (二) 科罰金之裁判,應於主文內載明易科監禁之期間,與折算之額數, 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所明 定,原判決僅於主文內諭知罰金准予易科監禁,而未記載其期間暨 折算之額數,自有未合。
27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對於縣政府判決,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本許逕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其計算法定上訴期限,自應扣除在途期間。
27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期徒刑應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定有明文,原判決 對於被告減輕二分之一處刑,不先就其所犯有期徒刑之本刑高低度並減, 再於所減之範圍內酌量科刑,僅就其最低度之六月有期徒刑減為三月有期 徒刑,殊有未合。
27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
27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經原縣判處傷害及誣告罪刑,於送達判決書後,在上訴期限內,誤 向地方法院上訴,雖經該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然其上訴之效力,自仍繼續 存在。
27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姦淫罪之成立,以男女生殖器官接觸為既遂,至陰莖已否伸入膣內,及處 女膜已否破裂,皆非所問。 (依司法院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字第一○四 二號解釋,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本則不再 適用)。
27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經判處徒刑,僅依大赦條例第二條減刑者,其罪刑並未消滅,如執行 完畢後,五年內又犯徒刑之罪,自應認為累犯。被告初次犯以館舍供人吸 食鴉片罪,雖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之前,然在該罪既僅依大赦條例第 二條減刑,則其於執行完畢後,仍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即應以累犯論。
27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既以概括犯意先後續姦多次,自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應依 刑法第七十五條論科。
27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區公所因執行區務設置區丁,為縣組織法及區自治施行法所規定,則區丁 不得謂非刑法第十七條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吏員。
27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所定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同法第八十四條僅明示至少 減輕本刑二分之一,其至多減至若干分之幾,並無何種限制,則援用減輕 法條及第八十四條所減之刑,雖與法定刑期相距甚多,亦難謂為違法。
27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 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如對於事實有所誤認,即缺乏此種意思條件,自難令負誣告責任。
27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本為刑法上內亂及外患罪之特別法,依刑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罪者,自 亦應適用該治罪法。
27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二年四月二日接受第一審判決書,至四月二十五日向原 審具狀提起上訴,雖已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外,但上訴人曾於同月十日具狀 向其他無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尚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內,自不能以 該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上訴之效力。
27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販賣鴉片,以假土攙和圖取他人之真土售價,除販賣鴉片罪外,其詐欺行 為,兼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從一 重處斷。
27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郵政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偽造或變造郵票,依刑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其知情而發售或行使者亦同云云,此蓋因刑律第十八章對於偽造、變造 郵票及行使並無特別處罰明文,故為是補充規定。現行刑法既已將此種行 為規定於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內,則上示郵政條例關於依 刑律處斷之規定,自應因刑法之施行而失效。
27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良民畏匪代充偵探,原判決既認犯罪情節實堪憫恕,乃未依法酌予減輕, 於量刑上自嫌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