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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6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原為妨害自由及恐嚇罪之結合犯,不僅擄人行為為實施犯罪,即 其在勒贖中亦為實施之繼續行為。
26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 果者始能成立,若加害者以傷害人之意思而加暴行,尚未發生傷害之結果 ,除法律對於此項暴行另有處罰規定者外,自不成立何種罪名。
26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公務員,必其所從事者為公務,且其從事於公務非僅 基於國民義務者,始克當之,如係基於國民義務執行一定事務者,則不得 謂為公務員,保衛團團丁既係每鄉輪派,自屬基於國民義務執行團丁之事 務,顯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26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案內有數被告時,須各有捨棄上訴權之表示,始能發生全體喪失上訴權 之效果,不能因少數被告之捨棄上訴權,遂認為全體被告之上訴權,概歸 於喪失。
26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推事於該案件曾參與前審者,於上訴審應自行 迴避,係指推事於下級審曾參與該案審判,即不得再參與上訴審審判,法 文規定本極明瞭,抗告人因強盜案不服原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上訴,經 本院發回更審,此種更審程序,由同一審級之第二審行之,原法院前次參 與審判之推事,此次復參與更審,核與上開法條,並無違背。
26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檢察官按簡易程序聲請法院以命令處刑,該項聲請以起訴論,又法院認為 於法不得以命令處刑者,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之連續犯在 法律上本視為一罪,檢察官就其中之一部分行為,聲請以命令處刑,按照 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縱令處刑命令祇就該部分處刑,如 已經過聲請正式審判期間仍對於全部行為有判決確定之效力,檢察官復將 其他部分重為聲請,即應適用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 二款、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26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之減刑係一種特典,與刑法上須具有某種原因得減輕其刑者不同 ,故犯罪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應依大赦條例減刑者,如同時又 具有刑法上各種減輕之原因,應先依大赦條例所定減刑分數減輕後,再依 刑法上各該條之規定予以遞減,方為適當,乃原判決竟將大赦條例之減刑 置諸刑法減輕以後,又未分別揭明減輕幾分之幾,自不得謂為適當。
26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圖姦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 罪,惟該條項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原判決既未認定其犯罪情狀有可以憫恕之酌減原因,乃竟適用同法 第七十七條減處有期徒刑六月,顯屬違法。
26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 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 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
26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時法律之刑輕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二條但書,固應適用較 輕之刑,但新舊法律之刑輕重相等,或依法令加重減輕後裁判時法律之刑 並不重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即不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仍應依裁判時之 法律處斷。
26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判決認被告係聽從某某等邀約前往擄人,行至中途即行折回,是其行為 尚未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原判決依擄人勒贖之中止犯處斷,自屬於法有 違。
26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於被害人受傷倒地後,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隨即因傷斃命,即為 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被害人受傷倒地,已失卻生存上所必要之自救力, 被告雖無扶助保護之義務,乃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究難謂無教唆遺棄 之行為。
26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犯,以犯人相互間有意思之聯絡 為構成要件,若他方並不知情,而加入竊盜之實施,仍不得以結夥犯論。
26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重婚罪,祇須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即能成立,與相 婚者是否知情無關,如知情而相與為婚,依該條後段規定,固應處相婚者 以相當之刑,要於他方之重婚罪名並不生何影響。
26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經原審以覆判程序對於初判為更正判決,由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 發回更審,依本院成例,應適用通常第二審程序,雖原審於發回更審後, 重為覆審之提審裁定而為判決,惟核其審判程序,仍與第二審通常程序無 異,被告對於此項更審判決,不受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上訴 之限制。
26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除未經上訴部分與上訴部 分為實質上一罪,或具有刑法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所定情形外,不得 就未經上訴部分而為審判。
26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論以該罪。
26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罪上訴,其牽連之犯罪事實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者,第一審法院判 決縱有疏漏,上訴審亦應本其職權,併予審判。
26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不得再向法院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但該條項所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係指有檢察 官職權之人,已依法終結偵查之程序者而言。
26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判決僅認定上訴人將乙女帶至旅館姦宿一宵,而於前次乙女往尋伊弟時 致被強姦之事實並未認定,核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已減縮範圍,雖 第二審原有認定事實之職權,不受第一審認定事實之拘束,但原審未將第 一審判決撤銷改判,逕予駁回上訴,按之程序法則,自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