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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妻,其所患之精神病已在外家醫治數年迄未治癒,反 日趨沉重而達重大不治之程度,既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離婚,上訴人乃以其精神病 係在被上訴人家憂鬱所致,被上訴人不得乘病請求離婚等情為爭辯,殊無 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