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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 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又此反擊行為,必加損害於侵害人, 始生正當防衛之問題,至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及 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