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要旨:
抗告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為理由,在原法院聲請中止訴訟程
序,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已就該事件為終局判決,是抗告人對於
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業已失其目的,自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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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
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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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惟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
判決是否違背法令,至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
所確定者為判決基礎,不得自行調查。第二審判決採用證書以確定事實,
如非違背法令,縱使在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認該證書係偽造或變造之刑事判
決,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此種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
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第三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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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
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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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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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雖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但此項規定,法院原有斟酌之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十二條所稱因犯罪發生之民事訴訟,各異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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