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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抗告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為理由,在原法院聲請中止訴訟程 序,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已就該事件為終局判決,是抗告人對於 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業已失其目的,自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 駁回之。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 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惟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 判決是否違背法令,至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 所確定者為判決基礎,不得自行調查。第二審判決採用證書以確定事實, 如非違背法令,縱使在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認該證書係偽造或變造之刑事判 決,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此種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 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第三審程序。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 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 程序。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者而言。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雖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但此項規定,法院原有斟酌之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十二條所稱因犯罪發生之民事訴訟,各異其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