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4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34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以審判官審判恐有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 (迴避) 者,必以該審判官 與當事人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的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者為限。
34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
34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雖未經原判列為當事人,然原判既對之為不利益之裁判,自應許其 提起上訴。
34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人狀具隨傳隨到字樣,係聲明該當事人奉法院傳喚屆期必到之意,該當 事人如有不到情事,固應由保人對法院負責,並非對於相對人之債務加以 保證,擔負賠償之責。又保人除自己具名於保狀外,縱蓋有合夥舖號圖記 ,該舖號其他之合夥人,自不能與具名人同負保人之責。
34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載未滿六十年之典當,無論有無回贖期限及曾 否加典、續典,自立約之日起算已逾三十年者,統限原業主於本辦法施行 後三年內回贖,如逾限不贖,祇准原業主向典主告找作絕,不許告贖等語 。是典當契約已逾三十年,於民國四年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未回贖者,不得 告贖。
34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含有訴訟指揮性質之批示,當事人如認係阻礙訴訟之進行,祇能逕向該法 院聲請,其自行依法撤銷,不許聲明抗告。
34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判決書未經推事簽名,亦未附記不能簽名之理由者,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 效。
34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獨子成年已婚應為立後。
34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被承繼人亡故並無守志之婦及直系尊親屬,其行使立繼權當然屬諸親族會 議,但親族會議之組織苟不合法,則所立繼子仍難認為有效。
34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兼祧必須同父周親為其重要條件,若本係同父周親業經出繼遠房者,即不 能視為同父周親主張兼祧。
34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被承繼人及其守志之婦亡故,又無直系尊親屬代行立繼者,其繼嗣應由親 屬會依法議立,苟經合法議定,即不許他人再行推翻。
34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獨子不得出繼,即兼承宗祧亦須具備條件。
34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族人處分祀田,就公同共有物性質而言,自以得族人全體同意為有效。
34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 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 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
34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關於婚姻之判決,執行法院除勸諭履行外,殊不能以強制執行方法命其履 行。
34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 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34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債務人不服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於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經過裁斷 程序,或於發強制執行命令前未經投案訊問者,自應依法聲請或聲明異議 以待法院長官之裁斷,不得逕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