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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1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自己久已失管之山,而向歷久繼續和平公然占有之人主張權利,請求 收回,除能證明該山確曾為自己所有,並能證明自己之失管原因,完全由 於占有人之有意妨害外,斷難准許。
31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承繼人之守志婦或其直系尊親屬行使擇繼權,並無一定時期之限制,為 慎重擇繼起見,從容考慮,本為法之所許。
31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賣房屋僅交付定洋書立草契,該草契祇為買賣之預約,屬於一種債權關 係,只能對於出賣人請求履行。若出賣人將房屋另賣是否應負賠償之責, 亦祇能向出賣人主張,蓋此時既未取得所有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故無論後 之買受人是否已經登記投稅,皆無過問之餘地。
31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男女婚姻一經成立,苟無法律上之原因,即不得由一方任意請求離異。
31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同父周親之侄,雖已兼祧他房,然與其本生父之親子關係既未消滅 ,則其承繼順位,自仍在大功服侄之先。 (二) 親族會議立繼,原應遵守一定順序,先儘同父周親,以及大功小功 緦麻,除應繼之人與被繼人先有嫌隙,或有其喪失承繼之原因外, 不得任意變更其順序。
31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故凡人民對國家本於公法上權力 之作用所為處分 (即行政處分) 有所不服,應向該管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 願,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通常法院訴請裁判。
31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商號經理人,對於一切店夥有指揮監督之職責,若因怠於監督致有 舞弊情事,則經理人不能不負責任。 (二) 商號經理人於營業上應負忠實之義務,若有違背此項義務,欠缺善 良管照人之注意,以致損害及於主人者,不能不負賠償之責。
31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必要之證據方法,在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
31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工廠中之機器 ,雖有附著於土地者,然其性質究可離土地而獨立。申言之,即不必定著 於土地,自應認為動產。故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就機器設定質權,固非 移轉占有不生效力,然在物權編施行以前,尚無法定明文限制。苟該地方 一般交易觀念,以工廠之機器不移轉占有,而設定擔保物權已成習慣,在 審判上即亦不妨認其有擔保物權之效力。
31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租賃標的物因天災或意外事變滅失者,其租賃關係既無存續之可能,無論 原契約有無存續期間,均可為終止之原因。
31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擔保權為債權之從權利,債權人於債務人屆期不為履行時,固可就擔保之 標的上行使物權,然決不能因此即限制債權人之行使債權。
31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 合夥之例,擔負償還責任。
31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鋪底權之性質,係對於鋪房所有權加以重大之限制,故非有合法取得之原 因,或經鋪房所有人同意,不得任意創設。
31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債務原係特定人間之關係,故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當事人,斷不 容以他人欠款亦未清償為詞,對於債權人抗辯。
31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已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係由刑庭裁判者,應先準用刑事訴訟法 ,無庸繳納審判費,惟移送民庭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始應徵收,本院解釋 亦有先例。
31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姻事件須尊重兩造當事人之意思,故結婚、離婚雖以自由為原則,究應 尊重兩造之意思,非當事人一造可以任意離合。
31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反訴,原對本訴而言,應向原告本人提起,若僅對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 所主張,自係另一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由被告另行起訴。
31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發回更審之案,雖以更庭易人辦理較妥,但非絕對不許曾經參與本審判決 之推事,復行參與更審之判決。
31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凡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應 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至完成該行為之人所用完成方法如何,是否利用時機 或事出不意,茍非廣告內特有聲明,皆非廣告人所應過問,蓋此種債務之 性質,本係僅就一定之結果給予報酬,原不須別具何項條件。
32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商業改號以後,合夥關係既不存續,其以前合夥營業之狀況如 何,自非經清算不能明晰。清算結果應先以其財產充償合夥債務, 如有餘存,他合夥人始能對於執行清算事務之合夥人,就其餘存之 額,請求償還其出資或受紅利之分配。 (二) 債務之分期清償或止利還本,係普通債務契約,固應由債權人表示 同意,非債務人一方所能強求,惟按破產法理經大多數債權人為保 全公共利益計議定分期償還之方法 (協諧契約) ,而到場承認之債 權人又占總債權額之大多數,苟在習慣上確認為有拘束其他少數未 經同意之債權人之效力,則應准其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