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 |
要旨:
脫離家長與妾之關係,並非夫妻離婚事件,自不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4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改列適用法條,並於 104 年 2
月 6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40000109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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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
要旨:
舖房應否增租及應增加若干,須由法院就該租戶對於租賃物之需要及其使
用所受之利益,暨該地一般經濟狀況而斷定之,無任業主要求必增若干之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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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除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合夥債務係發生在民法債編施行以前,依當時法
例應由各合夥人按股分擔,縱合夥人中之一人因先未如約出資,致將合夥
債務之全部使該合夥人一人負擔,然此係內部關係,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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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
要旨:
上訴之二十日不變期間,應自原判決合法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
則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無從起算,原判決即不能認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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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
要旨:
訴訟標的於法律上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得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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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 |
要旨:
結婚義務於法本不能強制履行,故法院遇有悔婚案件,自應以和平方法盡
力勸諭當事人,與其不能達強制執行之目的,孰若聽其解約,而就其因他
造悔約所生之損害,依法要求賠償較為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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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 |
要旨:
承任契約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其主旨在使債務人免其責任,故承任人
一經表示承任並經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即脫退原債務關係,逕由承任人
對於債權人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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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清償之責,縱有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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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 |
要旨:
現行律所謂虛名待繼,係指支屬內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子立後之人而言,
若支屬內尚有可繼之人,決不容為其父立後,待生孫以嗣應為立後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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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
要旨:
同胞兄弟雖曾出繼他宗,兄弟間如果合意,將其本生父之遺產及出繼人所
得之承繼財產合而為一,仍按人數隨時公同分用,並已歷久相安無異者,
則此後復行分析,即應就現有財產之全部計算,按股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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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要旨:
商號經理人或夥友為人蓋章作保,除經號東同意或追認外,無論有無特別
習慣,其效力皆不及於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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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要旨:
孤子未成年時,其財產當然由行親權之母代為管理,除其母有不能行使親
權或品行不檢與管理失當,而危及其子財產之情形,應另為指定監護人外
,依通常原則,自毋庸設置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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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關於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
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在未能
依另定之登記法律登記以前,雖不適用,但不動產物權應行登記之事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在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已定有明文,則在物
權編所規定之登記未經另定法律以前,自仍應適用不動產登記條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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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
要旨:
(一)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
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
(二)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
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
行主張。
(三)和解契約以當事人締約當時兩造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雖
一造表意人於其表示意思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苟
非此意為他一造所明知,其表示之意思究不因之而無效,即於和解
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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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
要旨:
譜例係一族修譜之規約,其新創或修改應得合族各派之同意,非一派所得
專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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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
要旨:
人民佃耕旗地,地雖易主,不得無故奪佃,為法例所明定。此項規定,明
認現種旗地之人為有永佃權,莊頭既係前清王公府第經征租項之人,凡在
莊頭管理下之王府圈地,若無相當之反證,即應推定其佃權屬於現種該地
之人,不屬於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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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
要旨:
債務關係無論實際上享用債款之人為何人,總須由借券上出名之債務人,
負擔履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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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
要旨:
上訴為不服原法院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僅以相對人不遵原
判,因而向上級法院聲明上訴者,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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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 |
要旨: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
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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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 |
要旨:
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可為判決時,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故關於訴之是否合法之爭執可為執判時,如認其訴為不合法,則應逕為駁
斥其訴之終局判決,若認其訴為合法,則以中間判決宣示其旨,以為終局
判決之準備,此乃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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