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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0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第二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不服原審之裁判者為限,若於原判 已無不服,第因其理由說明未能滿意,據以聲明上訴自非合法。
30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雖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但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八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 另以法律定之。故抵押權人苟未能依該項所謂之登記法為登記者,即不能 謂係依物權編規定已經登記之抵押權,現在該物權編施行法所謂之登記法 ,既尚未制定施行,且拍賣法現在亦尚未制定施行,對於拍賣之程序尚未 有嚴密之法規,故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第四九三號解釋,謂抵押權人 對於抵押物欲實行其抵押權,非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執行。
30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命將已閉之辯論再開,屬於訴訟指揮之性質,在不得抗告之列。
30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因未遵繳審判費用而被駁回,果因交通阻梗匯兌不便,以致轉送遲延 ,應認為合於再審情形。
30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請求權如於民法總則施行時,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 自其完成後至總則施行時,雖尚未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 亦僅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一年內行使請求權,若在總則施行後已逾一年者 ,則其請求權自應消滅而不許其行使。
30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二審上訴乃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不問判決事項究為實 體法上抑為程序法上之爭執,苟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修正訴訟費用規 則第五條,應按同規則第二條徵收審判費。
30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聲敘 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 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
30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 所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云者,如避重大之損失或防急迫之強暴等類是。
30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因執行官吏違背職務上義務,或執行延滯及侵害其利益提起抗議時 ,衹應呈由該管院長及向上級司法行政長官聲明不服,不能依通常上訴程 序以求救濟。
30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除因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讓 與之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另件訴訟外,不得依抗告程序逕 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30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因訴訟所支出之旅費,係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應認為訴訟費用 。
30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凡就一事件,於同一當事人間已有確 定判決者,不得依通常程序更行告爭。
30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得為中間判決,不過法律賦予法院以自由斟酌之權限,並非強制其必 為中間判決,故法院如認請求原因為正當,同時即就爭執之數額為辯論而 為終局判決,要難謂為違法。
30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所為批示得以牌示代送達,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牌示 之翌日起七日內提起抗告,固為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所規定,但此批示,係對於當事人呈請有所准駁者為之,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若依法應以判決裁判之事項,而縣政府誤以批示行之,則當 事人應有之上訴權,自無因縣政府之違式裁判而受影響之理,故當事人對 於該項批示聲明不服之期間,仍應從送達後起算。
30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除私人建立並管理者外,應由該管地方官署監督,縱令寺廟住持有違 法或不正當之行為,亦僅能由該管官署革除或逐出或送法院究辦,斷非任 何一私人以施主名義所得藉口干涉。
30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訴,應由原告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所有權歸屬於 己,若原告不能為切當之證明,而依法院調查復不能得相當之憑信者,則 無論被告能否舉出反證,及所舉反證是否可信均可不問。
30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權而設,所謂私權者係當事人應受之利益,在私 法上可以認為權利而言,若其利益係由於不法行為之結果,是尚不得認為 權利,而以之為訴訟上之請求,即屬不當。
30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取得鋪底權之原因有二 (一) 傳來取得, (二) 原始取得,前者為繼承的 ,後者為創設的,創設鋪底權者,僅有相當的設權行為已足,繼承鋪底權 者,則不特應證明其有繼承的事實 (即頂受) ,並應證明其前主 (即原租 戶) 之出頂實為有權行為。
30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勘驗,依法製作之筆錄及所附勘圖,均有完全之證據力。
31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國家以行政處分對於人民為一種處置者,無論該處分正當與否,其 撤銷或廢止之權,自在上級官署或行政訴訟法院,普通司法審判機 關固無干涉之餘地,惟人民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訴請確認者,無論 其相對人為私人或為官廳,既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屬民事訴 訟,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二) 官廳本於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並無私人之侵權行為者,無論該處分 是否違法,並有無侵害人民權利,只准被害人向該管上級行政官廳 訴願以資救濟,司法機關不得認為民事訴訟受理。若當事人以私人 資格,假行政官廳之處分為侵害他人權利之手段者,則被害人自得 對於加害人 (非對於行政官廳) ,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