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1. |
要旨:
當事人對第二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不服原審之裁判者為限,若於原判
已無不服,第因其理由說明未能滿意,據以聲明上訴自非合法。
|
3082. |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雖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但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八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
另以法律定之。故抵押權人苟未能依該項所謂之登記法為登記者,即不能
謂係依物權編規定已經登記之抵押權,現在該物權編施行法所謂之登記法
,既尚未制定施行,且拍賣法現在亦尚未制定施行,對於拍賣之程序尚未
有嚴密之法規,故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第四九三號解釋,謂抵押權人
對於抵押物欲實行其抵押權,非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執行。
|
3083. |
要旨:
法院命將已閉之辯論再開,屬於訴訟指揮之性質,在不得抗告之列。
|
3084. |
要旨:
上訴因未遵繳審判費用而被駁回,果因交通阻梗匯兌不便,以致轉送遲延
,應認為合於再審情形。
|
3085. |
要旨:
請求權如於民法總則施行時,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
自其完成後至總則施行時,雖尚未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
亦僅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一年內行使請求權,若在總則施行後已逾一年者
,則其請求權自應消滅而不許其行使。
|
3086. |
要旨:
第二審上訴乃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不問判決事項究為實
體法上抑為程序法上之爭執,苟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修正訴訟費用規
則第五條,應按同規則第二條徵收審判費。
|
3087. |
要旨:
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聲敘
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
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
|
3088. |
要旨: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
所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云者,如避重大之損失或防急迫之強暴等類是。
|
3089. |
要旨:
當事人因執行官吏違背職務上義務,或執行延滯及侵害其利益提起抗議時
,衹應呈由該管院長及向上級司法行政長官聲明不服,不能依通常上訴程
序以求救濟。
|
3090. |
要旨:
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除因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讓
與之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另件訴訟外,不得依抗告程序逕
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
3091. |
要旨:
當事人因訴訟所支出之旅費,係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應認為訴訟費用
。
|
3092. |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凡就一事件,於同一當事人間已有確
定判決者,不得依通常程序更行告爭。
|
3093. |
要旨:
所謂得為中間判決,不過法律賦予法院以自由斟酌之權限,並非強制其必
為中間判決,故法院如認請求原因為正當,同時即就爭執之數額為辯論而
為終局判決,要難謂為違法。
|
3094. |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所為批示得以牌示代送達,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牌示
之翌日起七日內提起抗告,固為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所規定,但此批示,係對於當事人呈請有所准駁者為之,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若依法應以判決裁判之事項,而縣政府誤以批示行之,則當
事人應有之上訴權,自無因縣政府之違式裁判而受影響之理,故當事人對
於該項批示聲明不服之期間,仍應從送達後起算。
|
3095. |
要旨:
寺廟除私人建立並管理者外,應由該管地方官署監督,縱令寺廟住持有違
法或不正當之行為,亦僅能由該管官署革除或逐出或送法院究辦,斷非任
何一私人以施主名義所得藉口干涉。
|
3096. |
要旨: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訴,應由原告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所有權歸屬於
己,若原告不能為切當之證明,而依法院調查復不能得相當之憑信者,則
無論被告能否舉出反證,及所舉反證是否可信均可不問。
|
3097. |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權而設,所謂私權者係當事人應受之利益,在私
法上可以認為權利而言,若其利益係由於不法行為之結果,是尚不得認為
權利,而以之為訴訟上之請求,即屬不當。
|
3098. |
要旨:
取得鋪底權之原因有二 (一) 傳來取得, (二) 原始取得,前者為繼承的
,後者為創設的,創設鋪底權者,僅有相當的設權行為已足,繼承鋪底權
者,則不特應證明其有繼承的事實 (即頂受) ,並應證明其前主 (即原租
戶) 之出頂實為有權行為。
|
3099. |
要旨:
勘驗,依法製作之筆錄及所附勘圖,均有完全之證據力。
|
3100. |
要旨:
(一) 國家以行政處分對於人民為一種處置者,無論該處分正當與否,其
撤銷或廢止之權,自在上級官署或行政訴訟法院,普通司法審判機
關固無干涉之餘地,惟人民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訴請確認者,無論
其相對人為私人或為官廳,既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屬民事訴
訟,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二) 官廳本於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並無私人之侵權行為者,無論該處分
是否違法,並有無侵害人民權利,只准被害人向該管上級行政官廳
訴願以資救濟,司法機關不得認為民事訴訟受理。若當事人以私人
資格,假行政官廳之處分為侵害他人權利之手段者,則被害人自得
對於加害人 (非對於行政官廳) ,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