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 |
要旨:
夫與人重婚時,其妻為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自得就後
之婚姻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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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 |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
時,雖應以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
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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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 |
要旨: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就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及抵押權均已登記者,其
權利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定之,縱定典權設定在先,而其登記在扺押權設
定登記之後者,應認抵押權有優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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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 |
要旨:
地上權於有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所定情形時,土地所有人雖得撤銷之,而
其設定地上權之物權契約,要無請求解除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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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 |
要旨:
(一) 當事人間往來存款之利息,向依市面拆息,即市面利率漲落之行情
計算者,嗣後繼續存款,如未別為明示之約定,應認當事人間就仍
照向例計算利息一事,已有默示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自不得謂其利
率未經約定。
(二)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固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但主張債權人應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就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之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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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 |
要旨: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
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固不
負責任。但承攬運送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
物品,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
運送人自得行使權利,故運送人於運送物品之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惟承攬運送人得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第
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承攬運送人自應向運送人行使其
請求權,將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交付委託人,或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於
委託人,方可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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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 |
要旨:
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訂立契約取得債權時,僅該受任人得向他方當
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故在受任人未將其債權移轉於委任人以前,委任人不
得逕向他方當事人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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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 |
要旨:
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中,當事人本應自為聲明及陳述,惟當事人不為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時,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應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之,不得以發問
之少即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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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 |
要旨:
權利之設定,既屬應行登記之事項,則非經登記既不得對抗第三人,若因
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先未就標的物為所有權之登記,致抵押權之登記程
序被其停止,而為確保其抵押權起見,儘可按照登記條例第七條為暫時之
登記,倘不此之務,自不得以已經登記論,即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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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
要旨:
鋪底權合法成立後,非有正當消滅原因,不能由房鋪所有人任意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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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清償之責,有無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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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
要旨:
合夥人中如有具備除名之正當理由者,其他合夥人得以全體意思一致,將
該合夥人除名,至所謂除名之正當理由,如對於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
為,即其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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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
要旨:
共有物之處分固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共有人之一人自由處分其應有
部分,原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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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
要旨:
行政官署以行政處分拍賣人民不動產者,承買人除以私人資格,假行政官
署之處分為侵權行為之手段外,不負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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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
要旨:
好賭於法固有一定制裁,而以為離婚原因,究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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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
要旨:
提起上訴,應依訴訟費用規則第五條繳納上訴審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若有未備,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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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 |
要旨: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縱當事人之一
方遲延給付,亦應予以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
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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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 |
要旨: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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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 |
要旨:
名義上之主債務人,僅限於第三人業經代償之部分可以主張免責,若第三
人未經代償,縱令該第三人應負保證之責,亦不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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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
要旨:
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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