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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0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與人重婚時,其妻為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自得就後 之婚姻請求撤銷。
30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 時,雖應以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 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30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就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及抵押權均已登記者,其 權利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定之,縱定典權設定在先,而其登記在扺押權設 定登記之後者,應認抵押權有優先之效力。
30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地上權於有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所定情形時,土地所有人雖得撤銷之,而 其設定地上權之物權契約,要無請求解除之可言。
30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當事人間往來存款之利息,向依市面拆息,即市面利率漲落之行情 計算者,嗣後繼續存款,如未別為明示之約定,應認當事人間就仍 照向例計算利息一事,已有默示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自不得謂其利 率未經約定。 (二)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固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但主張債權人應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就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之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30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 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固不 負責任。但承攬運送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 物品,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 運送人自得行使權利,故運送人於運送物品之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惟承攬運送人得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第 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承攬運送人自應向運送人行使其 請求權,將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交付委託人,或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於 委託人,方可免其責任。
30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訂立契約取得債權時,僅該受任人得向他方當 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故在受任人未將其債權移轉於委任人以前,委任人不 得逕向他方當事人請求履行。
30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中,當事人本應自為聲明及陳述,惟當事人不為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時,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應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之,不得以發問 之少即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30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權利之設定,既屬應行登記之事項,則非經登記既不得對抗第三人,若因 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先未就標的物為所有權之登記,致抵押權之登記程 序被其停止,而為確保其抵押權起見,儘可按照登記條例第七條為暫時之 登記,倘不此之務,自不得以已經登記論,即不得對抗第三人。
30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鋪底權合法成立後,非有正當消滅原因,不能由房鋪所有人任意否認。
30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清償之責,有無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30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人中如有具備除名之正當理由者,其他合夥人得以全體意思一致,將 該合夥人除名,至所謂除名之正當理由,如對於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 為,即其一種。
30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有物之處分固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共有人之一人自由處分其應有 部分,原非法所不許。
30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以行政處分拍賣人民不動產者,承買人除以私人資格,假行政官 署之處分為侵權行為之手段外,不負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之責。
30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好賭於法固有一定制裁,而以為離婚原因,究有未合。
30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上訴,應依訴訟費用規則第五條繳納上訴審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若有未備,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30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縱當事人之一 方遲延給付,亦應予以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 除其契約。
30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
30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名義上之主債務人,僅限於第三人業經代償之部分可以主張免責,若第三 人未經代償,縱令該第三人應負保證之責,亦不得拒絕清償。
30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