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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事實,除別有規定外 ,不受他事件裁判認定事實之拘束。
29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 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 ,依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則相對人未為此項 催告者,自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向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謂法定 代理人業已承認。
29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買受貨物所負之價金支付義務,亦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務,債務人遲延時,債權人自得依同條項之規定, 請求遲延利息。
29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船舶之出租人選任之船員,於船舶出租後,受承租人之僱用而為船員者, 如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承租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出租人既已失其僱用人之資格,即不得本於其最 初之選任,使負賠償責任。
29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所載應行登記之事項,如經登記固得對抗第三人, 惟登記係以公示實際上存在之事項為目的,實際上不存在之事項雖為登記 ,亦不能因此變為存在,自無以之對抗第三人之餘地。
29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 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 其請求。
29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推事與當事人之一造為同署辦公之僚友,而未釋明其有何密切之交誼者, 不得遽認該推事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9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應選任管理人時,其管理人人數及選任何人,法院自得酌量定之, 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
29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送達之年、月、日、時除有反證外,應以送達證書所記載者為準。
29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成年之子,就承受其父之遺產有自行處分之權,縱令母為家長,家務由母 管理而其處分此項遺產,仍無須經母之同意或承認。
29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依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 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本不在代 表權範圍之內,自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 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29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事實之真偽,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 證判斷之,苟其判斷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當事人以空言指摘。
29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離婚之訴,惟夫或妻得為原告或被告,如由第三人為共同原告或以第三人 為共同被告,縱使該第三人為夫或妻之父母,亦應認為當事人不適格,將 該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4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改列適用法條,並於 104 年 2 月 6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40000109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九條。
29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但書所定三年之期間,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並 非消滅時效。
29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者,女子對於其 父之遺產雖無繼承權,但母於父故後,對於親女有酌給遺產之權, 為當時法例之所認,其所酌給之遺產如較少於應分人數均分之額, 毋庸得其子若孫之同意。 (二) 訴訟代理人,於其代理權之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及行為之遲誤,直接 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故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 為本案之言詞辨論者,亦應認為有管轄之合意。
29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二條於地方法院外,又規定縣公署為管轄登記衙 門,不過於地方法院尚未設立時以之為管轄登記衙門而已,地方法 院若已設立,則不動產登記之管轄,仍屬於地方法院,而不屬於縣 公署。 (二) 不動產登記條例之適用,在現行法及與外國訂立之約章,對於外國 人均無除外之規定,故外國人就施行不動產登記制度區域內之不動 產,受抵押權之設定時,雖該不動產係在外國租界,亦非登記不得 對抗第三人。
29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 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 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
29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是 就寺廟財產聲請登記雖由住持代表,而其財產權之登記名義人仍為寺廟, 其住持自不得作為自己之財產聲請登記。
29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賣契約因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而成立。關 於田產之買賣其老契分關之交付,及出賣人族人之到場作中,除當事人間 有特別約定外,並不以之為成立要件。
29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定普通審判籍之住所,應依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於該地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