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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 為之。
29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謂損害,係指因股票之違法發行所 受之損害而言,其損害之發生與股票之違法發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者, 不得據此規定請求賠償。
29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止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須記載於票據,其記載方法 雖無限制,要必使其禁止轉讓之意思明瞭而後可,若僅將票上受款人下之 「或來人」三字塗銷,則不能認為禁止轉讓之記載。此項票據,除未有背 書時僅其所載受款人得請求付款外,其受款人依背書而轉讓者,其轉讓自 不能因此三字之塗銷而謂為無效。
29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母為子女訂定之婚約,對於子女不生效力,故子女不必有民法第九百七 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解除婚約之原因,亦不必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當然 不受此項婚約之拘束。
29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利息既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對於遲延利息,自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在內,故對於遲延利息 ,亦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29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人僅得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阻止抵押人讓與其所有 權。故抵押人之他債權人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僅得行使優 先受償之權利,不得據以訴請阻止執行。
29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之設定未經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雖不得以之對 抗第三人,而在當事人間,究非無效。
29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依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 雖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惟尋繹法意,拍賣質物與否,係聽 質權人之自由,並非謂屆期未受清償,即須拍賣質物。故質權人不拍賣質 物,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仍非法所不許。
29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此在民 法第八百六十條雖無優先字樣,而依民法第八百七十四條及第八百七十七 條但書之規定,甚為明顯。
29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之退夥人如已領回出資及分配之利益,並繳銷合夥憑證,自得推定其 與他合夥人間已為結算。
29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書之記明法律上意見,苟可知其所適用者為如何之法規,雖未列舉法 之條文,亦不得謂為違法。
29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經確定判決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雖不得於裁判上再行爭執,但因在 事實上仍有爭執,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之,自屬和解契約,不得謂無民法 第七百三十七條所定之效力。
29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法定利率之規定,雖於請求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時 有其適用,然不得以之限制損害賠償之請求,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自明。
29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於其權限內為商號發行票據,已載明為商號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 者,應由商號負責,不能令經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29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破產宣告之人,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就 此項財產無訴訟實施權,若以其人為被告而提起關於此項財產之訴訟,即 於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29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 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霍夫曼式計 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 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
29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 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 定利率時,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 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
29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遭遇母喪循例延緩結婚時期,不得謂之故違結婚期約。
29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 之規定,雖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然此係抵押 權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債務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應負之遲延責任, 並不因此而受影響,縱令抵押權人於債務已屆清償期後,不即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債務人亦不得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給付,以卸其遲 延責任。
29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 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 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 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