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1. |
要旨:
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法院定債務人欲停止或撤
銷假扣押時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請求及從請求之金額及其他程序費用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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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 |
要旨:
執行法院依數債權人中一人之聲請,為債權人全體實施強制執行時,如該
事件之強制執行本得依職權為之者,債務人自不得以未經債權人全體聲請
為理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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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 |
要旨: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於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於法院前或已繫屬法院中,均
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
九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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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 |
要旨:
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僅為法律規定之專屬管轄所排除,
不因定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故同一訴訟之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所謂數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其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者
,被告不得以另有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而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其
特別審判籍已經消滅者更不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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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 |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
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
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
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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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 |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
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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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 |
要旨: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
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
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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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 |
要旨: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六條之本旨,係以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溯及
於其施行前為前提,就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殘餘不足一年者,
仍許於施行後一年內行使請求權,故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
滅時效尚未完成,而其時效之殘餘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其消滅時效因殘餘
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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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 |
要旨:
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固不生效力,惟法律設此規定之本旨,無非使債
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受讓人對於債務人主張受讓事實行使債權時,
既足使債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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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 |
要旨:
(一) 合夥人以自己之股分為合夥人以外之人設定質權,依民法第九百零
二條、第六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須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二) 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所生法定孳息之權利,此項孳息,除依民法
第八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者外,仍由抵押人收取
。縱令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應由債務人支付利息者,除別有法律
關係外,抵押權人亦不得收取孳息以充利息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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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 |
要旨: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取得時效,不以原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
滅時效業已完成為要件,取得時效完成時,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其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自不得更以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請求返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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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 |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理人就不動產設定負擔雖須有書
面之授權,機器則為動產,自不得以經理人無書面之授權,遽謂其就機器
設定負擔為無權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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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 |
要旨:
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修繕船舶破損部分之費用,自係海商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費用,此項債權其
優先受償之位次,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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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 |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
,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
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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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 |
要旨: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規定,依親屬編施行法第
四條於該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故父母為子女訂定婚約,雖在親
屬編施行之前,該婚約對於子女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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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6. |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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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 |
要旨:
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故違結婚期約,係指婚約當事人之
一方對於約定之結婚時期,故意違背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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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 |
要旨:
僱用人選任受僱人雖曰盡相當之注意,而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
意者,如無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仍負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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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 |
要旨: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者,其約定為無效,固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所規定。惟抵押權
設定契約,並不因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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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 |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雖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而出租人於施行前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讓與時租賃契約既
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效力,對於受讓人即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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