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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8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法院定債務人欲停止或撤 銷假扣押時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請求及從請求之金額及其他程序費用為 準。
28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法院依數債權人中一人之聲請,為債權人全體實施強制執行時,如該 事件之強制執行本得依職權為之者,債務人自不得以未經債權人全體聲請 為理由聲明異議。
28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於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於法院前或已繫屬法院中,均 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 九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28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僅為法律規定之專屬管轄所排除, 不因定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故同一訴訟之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所謂數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其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者 ,被告不得以另有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而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其 特別審判籍已經消滅者更不待論。
28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 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 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 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28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 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8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 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 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
28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六條之本旨,係以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溯及 於其施行前為前提,就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殘餘不足一年者, 仍許於施行後一年內行使請求權,故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 滅時效尚未完成,而其時效之殘餘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其消滅時效因殘餘 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而完成。
28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固不生效力,惟法律設此規定之本旨,無非使債 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受讓人對於債務人主張受讓事實行使債權時, 既足使債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
28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人以自己之股分為合夥人以外之人設定質權,依民法第九百零 二條、第六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須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二) 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所生法定孳息之權利,此項孳息,除依民法 第八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者外,仍由抵押人收取 。縱令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應由債務人支付利息者,除別有法律 關係外,抵押權人亦不得收取孳息以充利息之清償。
28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取得時效,不以原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 滅時效業已完成為要件,取得時效完成時,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其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自不得更以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請求返 還。
28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理人就不動產設定負擔雖須有書 面之授權,機器則為動產,自不得以經理人無書面之授權,遽謂其就機器 設定負擔為無權限之行為。
28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修繕船舶破損部分之費用,自係海商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費用,此項債權其 優先受償之位次,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28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 ,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 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28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規定,依親屬編施行法第 四條於該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故父母為子女訂定婚約,雖在親 屬編施行之前,該婚約對於子女亦無效力。
28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28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故違結婚期約,係指婚約當事人之 一方對於約定之結婚時期,故意違背者而言。
28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僱用人選任受僱人雖曰盡相當之注意,而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 意者,如無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仍負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賠償責任。
28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者,其約定為無效,固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所規定。惟抵押權 設定契約,並不因而無效。
28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雖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而出租人於施行前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讓與時租賃契約既 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效力,對於受讓人即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