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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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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解釋文:
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 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私立學校
校 ( 院) 長責重事繁,
私立學校
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校 (院) 長應專 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教育 事業之發展;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自不得兼任之。其在本解釋公布 前已兼任者,應於兩項職務中辭去其一項職務。
2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2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13 日
解釋文:
私立學校
法施行後,對於
私立學校
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法律或命 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
私立學校
之董事長或董事,本院釋字第一三一 號解釋,仍應有其適用。
2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2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
私立學校
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 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本院院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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