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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3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8 日
解釋文:
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 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 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 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32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5 日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 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之規定,與憲法第十 六條並無牴觸。
32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31 日
解釋文:
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 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 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32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2 日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 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 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32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 發布之當日算入。
32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32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1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 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32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12 月 22 日
解釋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決定考 試方式:「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關於 實習之規定暨「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 辦法」之核定,均未逾越考試院職權之範圍,對人民應考試之權亦無侵害 ,與憲法並不牴觸。
32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9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所稱:「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 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 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33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07 日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 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 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 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33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 觸。
33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07 日
解釋文:
營利事業匿報營業額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發生在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日修正營業稅法全文公布施行生效之日以前者,自該日起五年以內未經 發現,以後即不得再行課徵。
33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33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09 日
解釋文: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之規定 ,與憲法尚無牴觸。
33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4 月 27 日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 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 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33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21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所定之公示催告程序乃以保障無記名證券合法持 有人之利益。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三條僅有「不得掛失 」之規定,自不能據以排除上開民法條文之適用。
33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 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33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05 月 03 日
解釋文: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 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 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 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 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 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33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 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34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8 月 29 日
解釋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 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