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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證據,其使用偽造證據雖或更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名,係一行為而犯數罪,但必須上訴人所自訴準誣告罪成立, 法院始能以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之例,併予論究,若所訴者並不構成 犯罪,即無想像競合犯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