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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一 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應補償費額,均未表示異   議者,主管地政機關不得援用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逕自廢棄原公告   之估定地價,而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二 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   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   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 三 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由主管地政機關   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人,其限期酌量實際   情形定之,但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十五日之期限。
62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12 日
解釋文:
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並非僅指政 府於必要時,衹能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銀行、公司、工廠之行使債權履行債 務加以限制,亦得對特定地區或特種情形之某種事業為之。行政院依上開 法條規定頒發重要事業救濟令,明定凡合於該令所定情形及所定種類事業 之股份有限公司,均得適用,尚難認為於法有違。至對於債權行使及債務 履行所加限制之範圍,雖應按實際情形處理,難有具體標準,然應以達成 該法所定任務之必要者為其限度。
62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11 日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知者 而言。
62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 之適用。
62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 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 在此限。
62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22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 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62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27 日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及第 二百六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 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 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 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62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19 日
解釋文:
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 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62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07 日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 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 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 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63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8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 其適用。
63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63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6 日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63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1 日
解釋文: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 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 限。
63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09 日
解釋文: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 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 三一二○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63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 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63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2 日
解釋文: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 職務亦當然停止。
63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國庫之銀行時,法院收受提存之金錢、有價證 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該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並依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 給付利息。
63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 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 解字第三○二○號第三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
63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6 日
解釋文:
一 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   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   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二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係為曾參加叛亂組織,未經自首或無其他事   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者而發。如已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其不屬   於懲治叛亂條例上之犯罪自不適用。
64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10 月 07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 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 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