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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3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 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 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 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 ,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 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32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 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 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 (市) 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
32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9 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關於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與憲 法第八條並無牴觸。
32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   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   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二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   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   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   ,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   牴觸 。
32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 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 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 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32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民事訴訟係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繳納裁判費乃為 起訴之要件,原告於提起訴訟後撤回其訴,自應負擔因起訴而生之訴訟費 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尚無牴觸。
32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 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 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 ,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 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 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 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32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國家依課徵所得 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 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 定之本旨並不牴觸。惟依此項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應力求客觀、 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至於個人出 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之證明文件 者。財政部於六十七年四月七日所發 (67) 台財稅字第三二二五二號及於 六十九年五月二日所發 (69) 台財稅字第三三五二三號等函釋示:「一律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 地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 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 推計核定之意旨未盡相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適用。
32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19 日
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 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 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就關稅未繳清之貨物取得動產抵押權者,其擔保利益自不能存在於該 貨物未繳之關稅上,此觀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甚明。前 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 (六五) 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及六 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台 (六七) 函民字第○六三九二號函提示執行法院,於 拍賣關稅記帳之進口貨物時,應將該貨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載 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清關稅,始予點交,此項函示,核與上開法條意 旨相符,不屬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範圍,既未侵害動產抵押權人 之權益,亦為確保關稅之稽徵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 無牴觸。
33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市區道路條例係為改善市區道路交通,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市區道 路所需土地,如為私人所有,依該條例第十條,得依法徵收。同條例第十 一條對於用地範圍內之原有障礙建築物,已特別明定其處理程序,並無應 予徵收之規定,關於其補償及爭議之救濟程序,既未排除相關法令之適用 ,足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 。
33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20 日
解釋文:
一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新   型專利異議程序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   ,旨在審慎專利權之給予,並防止他人藉故阻礙,使專利申請案件早   日確定,不能認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未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所稱「確定之   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列為再審原   因,雖有欠週全,惟行政法院受理再審之訴,審查其有無前揭第二十   八條所列各款之再審原因時,對於與該條再審原因有關而確定判決漏   未斟酌之重要證物,仍應同時併予審酌,乃屬當然。行政法院四十九   年裁字第五十四號、五十年裁字第八號、五十四年裁字第九十五號等   判例,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修正前第四百九十三條)所定再   審之原因,不得援以對於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與上述意旨無   違,尚難認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牴觸。 三 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十八號及三十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係因   撤銷行政處分為目的之訴訟,乃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如在起訴   時或訴訟進行中,該處分事實上已不存在時,自無提起或續行訴訟之   必要;首開判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自無   牴觸。惟行政處分因期間之經過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如當事人因該   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其提起或續行訴訟,   前開判例於此情形,應不再援用。
33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 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 。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 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 徵收而非應徵收。
33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 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 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繳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 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 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旨在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 之處分,以防止受處分人藉故聲明異議,拖延或逃避稅款及罰鍰之執行, 為貫徹海關緝私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尚 無抵觸。又同條例所定行政爭訟程序,猶有未盡週詳之處,宜予檢討修正 ,以兼顧執行之保全與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適當行使。
33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20 日
解釋文: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 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未取得合 法醫師資格者為屬於醫師業務之醫療廣告,既未限制鑲牙生懸掛鑲補牙業 務之市招,自不致影響其工作機會,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33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11 日
解釋文: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旨在防止發票人濫行 簽發支票,確保支票之流通與支付功能,施行以來,已有被利用以不當擴 張信用之缺失,唯僅係該項規定是否妥善問題,仍未逾立法裁量之範圍, 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尚無牴觸。
33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31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致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 神有所不符,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
33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2 日
解釋文: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 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 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33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8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 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 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 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 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33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5 日
解釋文: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34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18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 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 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 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 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