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廿九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
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及格資格」,如認此項規定有欠週全,應先
修正法律,而在法律未修正前,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
正發布之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同時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考試總成績,須達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錄取標準」,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顯與首述
法律使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資格之規定不符,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之意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應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