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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09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廿九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 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及格資格」,如認此項規定有欠週全,應先 修正法律,而在法律未修正前,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 正發布之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同時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考試總成績,須達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錄取標準」,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顯與首述 法律使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資格之規定不符,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之意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應不予適用。
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18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 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 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 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 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20 日
解釋文:
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 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 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 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
6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10 日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 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 ,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 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