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
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
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
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
,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
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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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解釋文: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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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
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
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
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
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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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解釋文:
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
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
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
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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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解釋文:
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
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
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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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
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
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
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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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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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解釋文: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僅就其
事件在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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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解釋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
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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