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及第
二百六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 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
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
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
282. |
解釋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行賄行為,性質上不屬於瀆職罪,其幫
助或教唆者亦同。
|
283. |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
284. |
解釋文: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
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
限。
|
285. |
解釋文: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
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
286. |
解釋文: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
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
三一二○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
287. |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
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
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
288. |
解釋文:
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
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
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
289. |
解釋文: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
,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
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
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序陷於不能
,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
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
290. |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
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
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
行終止收養關係。
|
291. |
解釋文: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
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
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