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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0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20 日
解釋文:
一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新   型專利異議程序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   ,旨在審慎專利權之給予,並防止他人藉故阻礙,使專利申請案件早   日確定,不能認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未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所稱「確定之   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列為再審原   因,雖有欠週全,惟行政法院受理再審之訴,審查其有無前揭第二十   八條所列各款之再審原因時,對於與該條再審原因有關而確定判決漏   未斟酌之重要證物,仍應同時併予審酌,乃屬當然。行政法院四十九   年裁字第五十四號、五十年裁字第八號、五十四年裁字第九十五號等   判例,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修正前第四百九十三條)所定再   審之原因,不得援以對於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與上述意旨無   違,尚難認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牴觸。 三 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十八號及三十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係因   撤銷行政處分為目的之訴訟,乃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如在起訴   時或訴訟進行中,該處分事實上已不存在時,自無提起或續行訴訟之   必要;首開判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自無   牴觸。惟行政處分因期間之經過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如當事人因該   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其提起或續行訴訟,   前開判例於此情形,應不再援用。
60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 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 。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 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 徵收而非應徵收。
60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 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 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繳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 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 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旨在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 之處分,以防止受處分人藉故聲明異議,拖延或逃避稅款及罰鍰之執行, 為貫徹海關緝私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尚 無抵觸。又同條例所定行政爭訟程序,猶有未盡週詳之處,宜予檢討修正 ,以兼顧執行之保全與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適當行使。
60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第一款,關於限額免納所得稅之利息,係規定「除郵政存薄儲金及 短期票券以外之各種利息」,並非排除私人間無投資性之借款利息,而中 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認該 款「所稱各種利息,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工 商企業借入款之利息」,財政部 (70) 台財稅字第三七九三○號函並認「 不包括私人間借款之利息。」縱符獎勵投資之目的,惟逕以命令訂定,仍 與當時有效之首述法條「各種利息」之明文規定不合,有違憲法第十九條 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
60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
解釋文: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 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 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 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 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 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60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5 日
解釋文:
為貫徹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及保障農民生活,以謀國計民生 均足之基本國策,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徵收及撥用之土地為 出租耕地時,應就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補償地價餘款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 承租人,其所稱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及合作農場 而言。惟在本解釋公布前,法院就該法條文義所持裁判上之見解,尚難認 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據為再審理由,併予說明。
60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解釋文:
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 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私立學校校 ( 院) 長責重事繁,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校 (院) 長應專 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教育 事業之發展;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自不得兼任之。其在本解釋公布 前已兼任者,應於兩項職務中辭去其一項職務。
60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20 日
解釋文: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 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未取得合 法醫師資格者為屬於醫師業務之醫療廣告,既未限制鑲牙生懸掛鑲補牙業 務之市招,自不致影響其工作機會,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60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23 日
解釋文:
七十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原係因應事實上之 特殊需要,有其依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特定目的。其應考須知內所載 乙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以軍官為限,前經安置就業之現職人員不予重新 分發之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旨在使考 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 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尚無牴觸。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 考人,既包括士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 則,雖未盡妥洽,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61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11 日
解釋文: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旨在防止發票人濫行 簽發支票,確保支票之流通與支付功能,施行以來,已有被利用以不當擴 張信用之缺失,唯僅係該項規定是否妥善問題,仍未逾立法裁量之範圍, 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尚無牴觸。
61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8 日
解釋文:
臺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臺灣省省縣 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其第五十二條關於各學校對於聘約期限屆 滿不續聘之教員,應開具名冊,敘明原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 規定,旨在督促學校對教員之不續聘,應審慎辦理,與憲法並無牴觸。
61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九十 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 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 逾二十年之限制。至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乃係就實質上或處斷上一 罪之法定刑加重所為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與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應合併 執行之刑期無關,本院院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關第五部分,已無從適用。 受項有期徒刑之合併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其假釋條件不應較無期徒刑為 嚴,宜以法律明定之。
61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03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 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 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 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 ,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 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61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01 日
解釋文:
寺廟登記規則第十一條撤換寺廟管理人之規定,就募建之寺廟言,與 監督寺廟條例第十一條立法意旨相符,乃為保護寺廟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61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27 日
解釋文: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宣誓,係行使職權之宣誓,依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既與國民大會原有代表依法 共同行使職權,自應依上開規定宣誓。
61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30 日
解釋文:
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61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26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略以: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 誤,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不生知悉在後之問題。此項 判例,並未涉及本院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依人民聲請而為解釋後, 該聲請人據以依法請求再審期間之計算,尚不發生牴觸憲法問題。
61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解釋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土 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土地權利人及義務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報移轉現 值收件當時最近一個月已公告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及前次 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旨在使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臻於公 平合理,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61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31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致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 神有所不符,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
62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2 日
解釋文: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 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 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