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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19 日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 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 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 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 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 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 ,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 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 ,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 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 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 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2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03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 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 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 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 ,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 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2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2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 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2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2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2 日
解釋文: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 職務亦當然停止。
2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文:
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情 事,均屬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所謂他項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 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雖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 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