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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5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之事件應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而行政官署 若予以實體上之裁判者即屬違法受理當然不能認為有效(為提寺產 興學事件) (二)行政訴訟法所謂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行政 訴訟係指不服再訴願之決定者得以提起行政訴訟而言並非僅限於提 起再訴願之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25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因官署本其行政權作用而為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 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如根本為司法事件而原縣政府誤 用行政處分與實際上之行政處分迥然有別微論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受有損害 要無於行政訴訟主張賠償之餘地
25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關於公共水利因防止危害所必要之設施主管行政官署本於法令所賦 與之職權自可為適當之處置應需經費並得以利害關係之輕重為標準 而使有利害關係者分別負擔其費用之一部 (二) 治水方策在因時制宜主管官署當然有裁量之權
25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就指定之商品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 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乃該法第二條第九款及第三條當然之 解釋
25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法上所謂文字當然包括字之各體自不能以字體正草大小及排列方法相 異而視為文字不同其有以外國文字用於商標上亦應視為文字不能認為商標 法所稱之記號
25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25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公道公水之維持修理其有公共利害關係者對於此項工作所費用之工款 本有共同分擔之義務主管行政機關為謀負擔公平起見於不違反現行法規範 圍以內自可為適當之處分
25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本有請求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 近似商標於同一商品之權而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其構成該商標之主要 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斷 (二) 行政訴訟法之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 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若行政官署之處分既屬於 法無違亦於當事人之權利無損自不生損害賠償問題
25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財產惟住持依法有管理權但亦不得任意處分若非住持而處分寺產者更 不得認為有效至於捐助行為自應以捐助人對於標的物有無權利為斷
25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斷 (為爭執鋪業事件)
25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須經過再訴願之程序並應依同法第 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記載被告之官署其所謂被告官署者自係指隸屬於國民政 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25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處分違法致損害人民權利應負 賠償責任者而言與私人間損害賠償不同如因私人間之損害賠償而發生爭執 應由利害關係人自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5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因行政官署劃分縣界發生所有權之爭執自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要與 行政官署所為之處分無關 行政官署以行政權劃分縣界並不得謂為對於人民之處分自無由人民提起訴 願之餘地
25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營業稅法第四條載營業稅稅率應依左列三種課稅標準由各省政府或市政 府按照本地營業性質及狀況分別酌定之等語是行政官署對於課稅之標準在 三種規定稅率範圍內原有裁量之權。
25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水流地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物權編已有規定關於此類爭執自應屬 於民事訴訟範圍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25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須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 為先決問題如非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自不在行政訴訟範 圍以內 (二) 既經普通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受理尚未終結且未經原告訴願時出而 主張自不能擴張請求之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三)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 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四)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因違法 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 應予損害賠償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25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為前提而訴願之決定依法應作成 決定書送達否則不能認為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力官署因違法處分致 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應予損害賠償 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25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提撥公款充作學校經費者則屬行政處分若由私人捐助費用立有契 約者其契約行為在民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如有爭執依法應由普通司法機關裁 判
25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青圈性質係為看護青苗而設基於習慣相沿或有要求分圈自行看青以及青圈 費之增減追償因而涉訟自屬民事訴訟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25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願或再訴願人應提出訴願或再訴願書於有管轄權之上級行政官署始得視 為訴願或再訴願之合法提起依照訴願法第七條之規定自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