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 |
解釋文: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
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刑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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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
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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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
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本院院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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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
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
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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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
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
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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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解釋文: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
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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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解釋文:
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犯他罪,刑
期執行完畢始被發覺者,均仍應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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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
解釋文:
依照貨物稅條例,新稅貨物有市場批發價格者,其完稅價格,為未經
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其無市場批發價格,而由產製廠商所支出之
運費已包含於出廠價格之內者,其完稅價格,自不得扣除是項運費計算課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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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
解釋文: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之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得終止之
情形,同條例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無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及民法第四百三
十八條有關終止租約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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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解釋文: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於耕地出賣或
出典時,有優先承受之權。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
始有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之可言。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有拋棄優
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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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解釋文:
審判中之被告經依法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固應停止進行,本院
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並未有所變更。至於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
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
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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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
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尚不發生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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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解釋文: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易服勞役,其折算
一日之原定金額,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
例提高二倍,應為以三元、六元或九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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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解釋文:
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
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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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
解釋文:
所有人於其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上與第三人設定
典權,抵押權自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
賣抵押物時,因有典權之存在,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執
行法院得除去典權負擔,重行估價拍賣。拍賣之結果,清償抵押債權有餘
時,典權人之典價,對於登記在後之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
於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其典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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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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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
解釋文: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之規定
,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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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
解釋文:
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訂有利息者,其利息所得,仍應由扣繳義務
人於給付時扣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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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
解釋文: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
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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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解釋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
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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