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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6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07 日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 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 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 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6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2 日
解釋文: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 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 ,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 部分,應予變更。
6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23 日
解釋文:
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 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 ,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征稅款。
66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 觸。
66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 納或未繳足額,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 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補繳之。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 (二) 有關裁判費部分,應予補 充。
66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 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66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24 日
解釋文: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 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 ,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 七七○號解釋 (二) 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 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66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解釋文: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 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 序聲請再審。
66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30 日
解釋文: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 明。
67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67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20 日
解釋文:
關於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 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如自己並不乘車,而 混入旅客群中,買受車票,並以之高價出售者,仍須視其實際是否即係使 用詐術,使售票處因而陷于錯誤,合於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以為斷。本 院院解字第二九二○號暨第三八○八號解釋據來文所稱之套購,應係意指 使用詐術之購買而言。惟後一解釋,重在對於旅客之詐財;前一解釋,重 在對於售票處之詐欺得利;故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
67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07 日
解釋文:
營利事業匿報營業額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發生在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日修正營業稅法全文公布施行生效之日以前者,自該日起五年以內未經 發現,以後即不得再行課徵。
67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13 日
解釋文: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 分設定抵押權。
67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15 日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 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 撤銷。
67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 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67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0 日
解釋文:
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 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67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67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67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 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 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 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
68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1 日
解釋文:
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已受法院告知自訴 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 違法。本院院字第一三二○號解釋之 (二) 應予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