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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5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 款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款所謂新證物係指判決後發現未經裁判者 而言
25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人民對於官產爭執為其私有者係屬私權關係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 審判該管行政官署僅能以代表國家資格出訴或應訴要未可遽以行政 處分或命令強行處理(為地產爭執事件) (二)行政處分若因欠缺法律上之要件而無效時其外形上之事實既經成立 則應受有效之推測須由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訴願官署 或行政法院撤銷其效力方不能繼續存在
25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願人逾訴願期限得依訴願法向受理訴願之官署聲明理由請求許可受理者 以因事變或故障為限
25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行政官署處分罰金之倍數在處罰章程規定範圍內原可察核情形斟酌 處理。 (二) 包稅期間在官署尚未徵稅則公司自不能向人民預徵稅款剝奪其應享 免稅之權利。
25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耕作地之租賃純屬私法關係若因此而發生爭執自屬民事範圍要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斷
25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驗商標註冊證暫行章程第一條規定,凡民國十六年五月以前在北京商標 局註冊之商標除已依註冊條例向全國註冊局補行註冊,領有註冊證者外, 應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原有註冊證呈請商標局查驗等語是凡在 前北京商標局註冊之商標如未經於該章程所定限期內呈請查驗者自不能繼 續有效至該章程第七條所謂「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北京商標局所發之註冊 證無效」即謂是日以後所發之註冊證不得呈請查驗須另行呈請註冊之意, 此參之前述該章程第一條之規定無可疑者。
25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原屬民事訴訟範圍自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為廟產撥充學 產事件)
25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依法固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若非私人建立並管理 之寺廟而又不合於同條例第三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情形則應適用該條例
25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多數人捐辦之義倉其性質為民法上財團之一種若因內部關係發生爭執 自屬民事間題 二、各縣義倉辦理情形及其財產狀況縣政府為主管官署依法得隨時檢查所 謂檢查云者初無一定方式而清算要不失為其中辦法之一種
25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村劃界關於水費關係與未劃界以前所有水費並無若何變更即無損害權利 之可言
25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村在未劃界以前關於水利巡田等項均依土地所有權為標準原決定關於水 費部分既未損及原告之所有權即無損害權利之可言況所謂巡田管理諸權益 在劃界以後並未變更土地所有權更何能指為損害權利
25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放領地畝固屬行政官署職權惟一經合法放領之後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 承領之人除依法別有根據外該管行政官署自不得任意變更
25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屠宰稅簡章第九條所謂徵收所由各縣委託相當人員代辦不限定額其一 切辦公經費准由屠宰稅項下提百分之五開支不另支薪等語是經徵屠宰稅扣 支公費係僅以縣政府委託相當人員代辦者為限自與得標認辦者不同
25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荒地承領事項固為行政官署所主管但因此發生私權爭執者則屬普通民 事訴訟範圍自應先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
25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出租其所有之耕作地係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關於此等事件之爭執自應 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該管官署即應代表國家出而起訴或應訴
25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原決定即撤銷判決必須對於原決 定之違法者始得為之
25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註冊執照關於營業各項之記載原所以杜絕混淆若名實不符行政官署認 為有欺罔公眾之虞者自得以職權將其原領執照撤銷。
25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經過再訴願而 不服其決定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25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同一區域內從事同種行業之人為謀該行業之發展組織同行團體擬訂條規 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備案原為行政慣例之所認許此種同行團體既經成立之後 縱使所訂條規未盡完善而在未修正或以他項章則代替以前要難遽行否認其 效力但事實上該條規確已喪失其強制性者即再無責令該行業之人遵守之理
25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與國家因買賣或租賃官地發生私法關係之爭執者應歸普通司法機關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