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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4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經濟關係應適用民事法規之規定倘有爭執應由該管司法 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應過問 (為教育局收回舊學官基地迫令拆讓事 件)
24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或訴願決定若不依照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 提起訴願或再訴願則原處分或訴願決定即屬確定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有所 主張
24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人民翻造房屋違反地方建築規則地方官署依據規則通知折除其處分 自非違法 (二) 關於地方建設事業縣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起見於法令所賦予之職權 以內自可為一定之處分
24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級官署對於下級官署所為之行政行為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自得以監督權之 行使而停止或撤銷之又行政官署之設權行為其後依職權變更或撤銷受益人 祇得提起訴願
24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主管官署對於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固有監督之職權然非依據法令不能任意解 散而收歸公有
24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公共堤防之修理原應由關係地主共同負責其費用之負擔自以按受益地 畝公平分擔為原則
24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海關稅務司所為罰金或沒收之處分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須依法聲明異 議後而不服關務署之決定者始得為之
24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其第十款所謂發見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係指同一訴訟標的而言至第十一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者亦祇以證物為限而人證則並不在內
24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參加應於本訴訟繫屬中為之
24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其第十一款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該證 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反之如該證物縱係真確亦斷不能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即於原判決基礎為無關則未可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24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賠償工價之爭執屬於民事範圍應歸普通司法機關裁判 (為壝務爭執事 件)
24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以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提起再審之訴者須 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第十一款所謂當 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證物自係指該項證物未經斟酌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而言
24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關於公私產權之爭執係屬民事問題應由該管法院依法裁判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理 (為土地廟基地爭執事件)
24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則: 國家與人民私權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依法裁判固不能逕由行政官署以侵占 官地為理由強令人民遷讓即國家因公共事業有收用民地之必要亦應依土地 法關於土地徵收之規定辦理否則即難認為適法。 第二則: 系爭基地是否地方公產當事人於基地上建築樓店是否出於侵權行為均向待 民事訴訟之解決自未便由行政法院為損害賠償之裁判
24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願法規定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所謂達到係 指將文件交付於應行收受人而言若根本上並未製成處分書依法達到則訴願 期間即無從起算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
24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私立學校規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凡私立中等學校如 設立於行政院直轄之市應以該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否則即應以省教育廳為主 管機關設遇該私立中學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停頓時則分別屬於市 (行政 院直轄市) 或省主管者由市政府或省教育廳依照規程所定辦理方為適法
24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現行法令上並無何種限制者即屬行政官署得自由裁量之行為僅生適當與 否之問題無違法之可言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自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24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應以註冊時審定之名稱及圖樣為限其呈請時所為之說明 以及習慣上之別名自不能主張專用權
24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違反法令所定之義務,該管官署對之而科以一定之制裁,應以所發生 之行為為標準。如其所為之數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意思所發動,而無獨 立之性質,則雖有目的與手段之不同,亦僅為組成違反義務行為之個別動 作,仍應視為一個行為,該管官署既經就所發生之行為量加處罰,則其違 反義務之狀態即已不復繼續存在,要無更行課以同樣責任之理。
24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徵收斗糧芝稻行牙稅地方官署既有一定章則糧行如有把持情形該管官 署儘可依照定章辦理反之如糧行已商得承包人之同意仍照糧行舊習抽錢辦 法收稅而承包人事後希圖翻異則又屬認包捐稅商人與糧行相互間對於民事 上契約之爭執。